十一月十七日(公曆十二月三十日),魏保羅一行回到了北京。民國七年(一九一八年)正月十八日(公曆二月二十八日)起程先到黃村,然后第二次到天津傳道。
這個階段,《聖靈真見證書》由十一月十七日(公曆一九一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可以推算到二十七日(公曆一九一八年一月九日)。之后,則從正月十日(公曆一九一八年二月二十日)又開始記載,其間闕載很多。或與年關有關?
在這個階段中當然還是傳道活動,一如既往。天天、時時聚會,查經,講福音,報告預言。值得注意的是,到外國差會進行更正的活動,其概況有:十一月二十四日(公曆一九一八年一月六日)到中華基督教會,李約翰、魏再造、劉馬可、王志榮也一同前去。講靈洗離開罪。然后又到崇文門內孝順胡同美以美會,散發“更正教的聖條約”。第二天,同王志榮到了燈市口公理會,只在門房同“几位弟兄”談論道理。然后又到了廣學書會,買書,進了會堂,講“更正教的真道,散聖條約”。第三天又到了五條胡同公理教會,宣講“更正教的真理”,同一個“大道學院畢業”的吳云生辯論了一場。正月十四日(公曆一九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同王志榮一起到中華基督教會,與臧教友辯論。又到雙棋杆倫惇會。這一天正是“各公會聯合聚會、祈禱、講論的日子。”坐下來聽會,認為他們是“靠己禱告,不是先求下聖靈來才禱告”。同安廣秦“談論了許久更正教的道理”。之后,又到青年會散了許多“更正教的聖約條單”。
這個期間,最重要的事情是在警察總廳立案。
十一月二十日(公曆一九一八年一月二日),“寫信給吳總監。因前者總監已經批准在打磨廠恩振華的地方開立真耶穌教會。今將給警察總廳吳總監去的公函於左:
鏡翁總監英鑒:敬肅者,睽違雅教,時切縈思,五內衷曲,願為披瀝。鄙人前在黃村鎮傳教禁食三十九日,蒙神特恩,命派辦萬國更正教。前者,奉函上書,已蒙 總監鼎力玉成,批准在案。同人等深為欽佩感激莫名。今又蒙示下索閱敝會職員名姓,理合謹具銜名 恭呈 鈞閱 謹將銜名列左
魏恩波長老 李約翰長老 張之瑞長老 王復生長老 李雅各執事 王德順執事 王志榮先生 劉馬可先生 男女教友六十二名 耶穌教會公啟”
這封寫給警察總監的公函有許多地方值得注意:首先是日期。本稿定在十一月二十日(公曆一九一八年一月二日),是根據《聖靈真見證書》中有日期記載的日子,如十一月初四(公曆一九一七年十二月十七日)、十一月十六日、十七日(公曆十二月二十九、三十日)這樣明確的記載,以及文中的“次日”、“安息日”,再勘照曆書推算出來的。
那么,魏保羅是在什么時間申請立案、警察總監又是在什么時間批准在案的?從現有資料看,開始申請立案應當是在前述民國六年的六月二十一日(公曆一九一七年八月八日),同時為北京、南苑、黃村三個教會寫的呈子。第二天魏保羅同賈潤齋一起呈給警廳吳總監的;同時又給陸軍部送去一個呈稟。第三天,總廳來人要求補貼印花,補貼之后,由魏文祥送去。而就在這一天,魏保羅跪禱了約有兩三個鐘頭,“蒙聖靈指示了許多的事,就明的說了好几次黃村、南苑、北京三個真教會算成功了。”此時,魏保羅認為警廳肯定會批准創建真耶穌教會的,所以他認為三個真會“算”成功了。七月十二日(公曆八月二十九日),又給南苑總司令、師長、局長三位官長寫了三封公函。到十一月二十日,應該是已經成功立案了。因為,這一天寫信給警廳吳總監報告教會職員名單,是因為“總監已經批准在打磨廠……開立真耶穌教會”。但警廳下達正式通知應當是在次年的正月十二日(公曆一九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當時魏保羅正在南苑。王志榮由北京來報告“說總廳批准耶穌教會,請你去說明教規。”於是魏同王又回來北京。一邊走一邊傳道,到了“打磨廠真耶穌教會”。第二天,正月十三日(公曆一九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向“本地面巡官”說明了“真耶穌教會更正教的道理教規”。如果,以警廳批准的時間為真耶穌教會正式建立的時間,那么,應該是公曆一九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此外,申請的會名,上一次“稟明”警察總廳的公函,以及這一次報告教會職員姓名的公函,署名均為“耶穌教會”而不是“真耶穌教會”。那么,這應該是當時的法定會名。
魏保羅究竟是如何確定真耶穌教會的“會名”的,這需要認真地研究一下。
魏保羅究竟在什么時候開始認為外國差會都是假,需要進行更正,事實上很難確證;而這又是產生唯我獨“真”的必要前提條件。之所以說難以判斷開始的時間是因為現在唯一可以證明魏保羅創教的最原始的第一手文字記載只有《聖靈真見證書》。其他人的著作,乃至由此轉載的文字都只能是第二手或第三手的證據。因為它們都可以是經其他人為了某種原因、狀態進行過潤飾或修改,而潤飾或修改之后,往往一字之差就會造成千里之謬。即便是《聖靈真見證書》也有版本之分,第二版、第三版都會由其他人、或作者本人修飾,而這種修飾同樣也會扭曲原來的初始狀態。然而,筆者已經找不到別的版本進行對勘了,只能就現有版本的記載進行論證。而現有版本的前几頁很顯然是后補的。魏以撒(文祥、再造)后來在六次臨大上為教會發源作證時就說過“前几頁遭過熔化”。而后人(誰?不清楚)補足這几頁時就不可能不將后來的觀點加到前面去,這是顯而易見的。即使是魏保羅本人補足時也在所難免。
在《聖靈真見證書》上冊第一頁的B面(因為原書是中式線裝,所以每頁都有兩面,本稿將其分為A面和B面),就有“李引之無道德的假牧師”的說法。然而這個“假”字有可能是后補的人加上去的。第二頁B面到第三頁的A面記民國六年(一九一七年)陰曆四月間有個安息日,魏保羅同鋪中的夥友,也是一個信友,張重(仲?)三一起到興隆街信心會去參加聚會。忽然張重(仲?)三站起來“用方言講論神國的真道”,引起了轟動和議論、分辯。“有假信徒王子明、范先生、韓先生、趙景元、賁太太也受了他們的串通,‘現在’好點明白過來了也未可定。”其中的“現在”兩字顯然是追記的痕跡。而這個“現在”是那一天呢?《聖靈真見證書》上冊第一次提到“聖靈的見證書”是在第四頁的B面第四行,按時間推算應當是在民國六年的四月初二(一九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即開始三十九天禁食的前一天。然而,又如何能判定這一頁不也是“熔化”之后補記的呢?
比較可信的,應當是第一次出現“更正教”三個字的時間,見於第十六頁A面的第八行,時間在四月十一日(公曆五月三十一日),十一條聖約條例(六約五例)制定形成的這一天。因為假,所以要更正,既然是“更正”了的,當然才是“真”的。魏保羅創建“真”的耶穌教會的思想最早形成并付諸於行動應當是這一天。而不應當拘泥於“真耶穌教會”這五個字出現的時間究竟是在哪一天!盡管其使用的會名莫衷一是,包括其最初立案時所用的會名。不能只從“形式”上去追究,而必須從“實質”上去追究。單純一味地從“形式”上追究,所得出的結論必然也是多種多樣的,莫衷一是。因為“形式”可能是多種多樣的,而所反映的“實質”卻只有一個。從魏保羅所使用的不同會名之間的關系,以及這些不同的會名同他的實際行動、實行的教義之間的關系來看,這個說法應當是正確的。
至於魏保羅本人究竟是在什么時候將會名最終定為“真耶穌教會”的,正確的做法,應該是將《聖靈真見證書》中記載的所有“會名”,按時間順序,進行全面的整理和排比,才有可能看出魏保羅的思路變化,才有可能確定,魏保羅究竟是在什么時候最終確定會名是“真耶穌教會”的。經過整理,魏保羅將“會名”最終確定為“真耶穌教會”應該是在民國七年的正月十八日(一九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在黃村,而不是在天津。因為,從這一天開始,在《聖靈真見證書》中,魏保羅凡提到教會的“會名”時,都只用“真耶穌教會”,而不再使用任何其他的會名。
由於這個考定工作,異常繁瑣,而且文字量不小,就不放在正文中敘述了,請參閱注釋 。
在這個階段,同賁德新之間的齟齬進一步發展。回到北京的第二天,十一月十八日(公曆十二月三十一日),魏同王志榮一起去見了賁德新“合好了”。但賁德新還要索債。十九日(公曆一九一八年一月一日),又找到魏,萬培貞女士(北京培貞女校校長)“為恩信永說合了事”。二十三日(一九一八年一月五日)在恩信永樓上,賁德新夫婦、趙得理等為恩信永的借款事爭論,結果,賁同意“不要多利錢了,還要一點”。趙得理大約幫了賁德新,魏保羅說他“當了賁長老的小洋奴兒,胳膊肘望外扭”。二十六日(一九一八年一月八日)又聽說賁德新將魏在官府告了。魏禱告后說“聖靈指示不准我去”過堂,就沒有去。正月十四日(一九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總廳為賁長老事傳喚魏保羅,因“一不欠他的利錢,二本錢不到日期”,就把他放了出來。
沒有什么結果。
《聖靈真見證書》中關於第一次在天津傳道的記載很不清晰。從十一月初四(公曆一九一七年十二月十七日)往天津而去,到十一月十七日(公曆十二月三十日)回到北京的期間,魏保羅提到的一同傳道的人物有王志榮;李雅各永慶則是在十一月十五日(公曆十二月二十八日)魏保羅等在楊柳青時趕到的。魏文祥則是在“主耶穌降生的日子”(公曆十二月二十五日)之前由容城趕到天津的。其他人都不見於直接記載。在下卷的第一頁A面,魏保羅記載了這次在天津參加傳道的有:“耶穌基督的仆人魏保羅長老、李約翰長老、王復生長老、李雅各執事、魏再造(文祥)、王志榮等人。”這些人當中,除魏文祥而外,都是魏保羅第一次申報的教會職員。張之瑞、劉馬可則是從天津回到北京之后加入更正教并成為教會職員的。劉馬可在《卅年專刊》中記為總會助理;見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