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治會法規的“變化”

總會遷到重慶以后,治會法規的變化:
社會部對於人民團體有?一貫的會章,在各個社團中大同小異的沿用。真耶穌教會既然在其制下立案,當然也不能例外。不過社會部早已聲明過,如有不切合各個社團實用者,可以另立細則與實施辦法。所以,真耶穌教會原有的會章成為細則,而原有的細則就成為實施辦法了,惟獨社會部所規定的才叫作會章了。在重慶所訂的是八章二十八條。這個八章二十八條即社會部所規定的、各社團都沿用的,是會章;各社團在實施中必然出現一些變化,但都大同小異。真耶穌教會原來的自己擬訂的會章成為細則,原來的細則就變成實施辦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