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在政府立案未成

民國十四年(一九二五)八月,天津總會曾向當時的內務部、直隸省長公署申請立案。呈文由總會秘書鄧潔民擬稿、監督高大齡簽署。呈文中說明了真耶穌教會的創始,“現置總會於天津。八年以來,江西、湖南、湖北、河南、福建、江蘇、直隸、山東、山西、奉天、吉林各省先后設立分會支會百余處,已受洗入教者萬數人。”這個統計顯然是?眼於全國的,包括了南方的情況,仍視已經分裂出去的南方教會為自己的屬下。又提到了民國十一年(一九二二)六月“曾呈由江西省蔡前省長成勛咨請鈞部立案”,及因江西几次政變而“至今尚未發下”。而“刻間敝會教務日繁,各處紛請設立支會者日多,若不嚴定會章,請由各省縣保護,恐有不法之徒,假藉名義,滋生事端。”要求將原“江西蔡前省長代請立案原文賜抄一份,”若有遺失,則“懇鈞部准予另案批准”。這應當是武昌二大之后再一次申請立案了。
天津總會呈請立案在當時南北分裂的情況下是非常必要的。可惜太晚了一點。時間已到長沙三次大會(張巴拿巴稱二大)之后一年了。這次申請立案的下文如何,未見於記載。從事情的發展來看,似乎是未能成功,內務部不准。因為內政部准予真耶穌教會立案的文書,在民國十七年(一九二八)十月二十日經由上海市政府轉給了真耶穌教會。根據的是“張巴拿巴呈請立案。”兩相對照,天津總會申請立案的下文是很顯然的:未能照准。這不得不使天津總會處於更加不利的局面,而張巴拿巴則更加有恃無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