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的天津總會,在這個期間,關於教會章程及規章,有如下貢獻。《卅年專刊》第八集《治會法規》說:“自長沙大會(指:三大,張巴拿巴稱二大)以后本會分裂日深。北方總會先印了一種約章,計十條。又在民國十五年印了一種總章,作為恆久辦理教會的大綱,各省另立細則,直到南北合一。”據此,北方總會有兩個內容:一是一種約章,計十條;二是一種總章。
十條約章,在《卅年專利》上可以與之相當的只有“濰縣真耶穌教會”印行的《神命萬國更正教真耶穌教會約章》,十條。但它印行在一九二三年的元月,早在長沙三大(原稱二大)召開之前。它不是南北分裂之后北方總會的產物。實際上在南北分裂之后,北方總會在教會章程及規章方面的貢獻應當是一九二四年秋,天津總會公布的信徒章程,及一九二六年署為“真耶穌教會大總會印布”的“真耶穌教會更正萬國教總章”兩種。
一九二四年秋公布的信徒章程,總計十九條,與長沙三大(原稱二大)所定六大綱九十四條數量上相去甚遠。當然,也就不那么細致、具體。總的說來,在教義方面有差別,但不大。而就教會的管理而言,顯然比在長沙三大(原稱二大)上南方教會所定要復雜、詳細得多。
信徒章程,在教義方面值得注意的是,第三條:“必須受基督聖靈的印記為得天國基業之憑據,初以方言為證。(《弗》一章十三~十四節,《徒》一章四十節)。”這里要注意的是:“初”以方言為證。這個“初”字是魏保羅教義中所沒有的。有初必有二,但何者為二,卻又沒有說。《以弗所書》一章十三~十四節:“你們既聽見真理的道,就是那叫你們得救的福音,也信了基督。既然信他,就受了所應許的聖靈為印記。這聖靈是我們得基業的憑據,直等到上帝(神)之民被贖,使他的榮耀得?稱贊。”而《使徒行傳》第一章沒有四十節,《卅年專刊》印刷有誤。關於說方言的重要段落在第二章一~十三節,這是真耶穌教會經常引用的關於方言的根據。但看不出“初”以方言為憑據來。而分析《以弗所書》一章十三~十四節,只能說是從“直等到上帝(神)之民被贖……”才有所謂的“初”的含義,因為有“直等到……”。但此處說的是“受了所應許的聖靈為印記”。那就應該是“初”以受聖靈為印記,“直等到……”。而魏保羅所說教義是:說方言是受聖靈的憑據。即,凡能說、只要說方言就能證明受了聖靈。
這個“初”,在以后的教義、教規中不見了。沒有提到血洗,亦沒有提到禁食。但是,后來魏以撒發明的教義中,出現了靈感、靈洗、靈印三段靈程,后又演變成九段靈程。是否是同此處出現的“初”有關?請參見本書第七編第二章第三節及第八編第六章。
大部分內容還是關於對信徒社會生活的道德或行為的規范。如必做正經工作、務須儉朴之類。值得注意的是規定信徒“娶嫁不可貪圖勢力,偏向教外人擇配,以免受罪沉淪”。把信徒的嫁娶限定在真會之內。這倒也是,信仰不同,在一家之中如何生活?(這一條,張巴拿巴在長沙召開二大,制定的六大綱九十四條中,也作了相同的規定。)又關於選民(信徒)之間“不應爭競,如遇不得已之糾葛,訴訟不可向官廳呈控,當請教會長老執事調解,以免羞辱主名。(《多》三章二節、《林前》六章一~十一節)”《提多書》三章一~二節:“你要提醒眾人,叫他們順服作官的掌權的,遵他的命。預備行各樣的善事,不要毀謗,不要爭競。”沒有必在教會內部解決訴訟的內容。這個內容在《哥林多前書》六章一~十一節:“你們中間有彼此相爭的事,怎敢在不義的人面前求審,不在聖徒面前求審呢,豈不知聖徒要審判世界么……你們竟是弟兄與弟兄告狀,而且告在不信主的人面前……即,信徒之間的爭競訴訟,不應告在“不信主的”“不義的人”面前。這里實際提出的是兩個問題:信徒之間不應起爭競訴訟;如果已經發生,則不應讓那些“不信主的”“不義的人”來審判。如果,教會可以制止并調解信徒之間的爭競、訴訟,於社會安定而言,不無益處。然而,這種硬性規定,又必將使社會法治有所達不到之處,是顯而易見的。而這一點,與《聖經》上所謂要“順服作官的、掌權的,遵他的命”是相矛盾的。
民國十五年(一九二六)元月八日,天津總會又印布了《真耶穌教會更正萬國教總章》,共計三十六條。共分主義、組織、職員、聚會、信徒、聖款、教政、教道、附則九章。完全是教會的組織、機搆及管理方面的規章。值得注意的有,第二條:“本會承認真耶穌教會更正萬國教之名稱全是魏保羅首先從主耶穌得來的。”這顯然是針對張巴拿巴分裂真會冒充發起人而特殊制定的。在組織上,第五條規定:“本會有大總會、國總會、省總會、教會、禱告所五級的維系統而便照管。”并相應規定“大總會由國總會組織而成,選總監督一人,監督長老若干人,總理全球一切教務會務,執行全體大會之議決案,其細則另訂之。”對國總會、省總會、教會、禱告所的組成及上下級關系都作了規定。這里問題的關鍵是,大總會的設想是雄心壯志,要發展到全球的計划還是針對當時的現狀?從現狀而言,北方總會和海外未見任何聯系,既使是相鄰近的朝鮮也是如此。朝鮮,據《萬報》記載一九二零年已有仁川真耶穌教會,但后來沒有見到任何有聯系的記載。而南方,此時也尚未傳到國外,南方傳到國外,是一九二六年以后的事了。因而這個五級機搆規定,還僅僅是設想,一種雄心壯志。另外,將聖會分成“教務會”與“會務會”兩種。前者“專為崇事天父或布道、演講等項”,后者則“專為討論本會組織方面之事宜”。這應該是長期實踐的結果,日趨成熟的標志。在教政方面提到了“如學校、報館、慈善、生產、審判、保管、文薄、接待、互助等項。條目甚多,皆可量力舉辦,總以真理為依皈;其細則另訂之。”從這些內容看,教會組織的日趨成熟是顯而易見的。
關於教義,有一點非常重要,必須先向讀者交代。魏保羅去世以后,據一九三二年《聖靈報》“第七次全體大會記錄”所記,魏以撒在他能夠影響的教會中,從一九二二年開始,已經逐漸“發展”,改變了乃父之所傳,已有很大不同。但從目前筆者擁有的資料中看,一九二二年,魏以撒在湖南活動時期,乃至於在這個時期公開發表的文字資料中還看不大出來。見於文字記載時已是在南北重新合一之后了。但在與北方實行分裂的南方卻已經可以看到了。如前述長沙三大召開之前,萬恩全轉給魏以撒的譚配得信函中,譚配得對魏以撒的評價,以及郭多馬對北方的評價。請參見第三編第一章第二節及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