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逼迫風波與發展

真耶穌教會在湖北的發展,實際上遇到了強有力的阻礙。《卅年專刊》說,“逼迫的來源完全由於各老會的假牧師作祟。”先是在民國十一年正月間,警局把武昌真會給解散了,但不久又成立起來。已見前述。待到二次全大召開時,開到第三天,第五局警察署即強令停止聚會。所以這一次大會收效不大。又因為高大齡、魏以撒、張巴拿巴要趕赴上海參加全國基督教大會,沒有時間去交涉,只留下時仁航在暗中作工。
  上海全國基督教大會之后,魏以撒返回武昌(之后才到的河南)以后,仍然不能公開聚會,只是在黃鶴樓上燮記照相館中關起門來偷偷聚會。并天天給官府寫呈文,但官府不理;去拜謁,各衙門都不許進門。還時常到照相館來禁止聚會。“於是有聖靈的啟示,叫我們本乎犧牲不顧性命的宗旨,印發宣言書向各級官府抗議。於是武漢各報爭相大字登載。撒但計窮,省長陳嘉謨立刻手令警廳保護本會。”至此,真耶穌教會在湖北才真正立足。當初的“宣言書”內容照錄如下:
  “逕啟者,五月二十九日接讀第五署傳單云,奉省長指令,以本教會未經內務部立案,且立言差謬絕倫,并將教徒驅逐出境等語,本教士(?會)睹之甚為詫異。且通商傳教與外人立約迄今百有余年,均在國家保護之例,內務部久已立案。條約既准外人傳教,豈有不准本國人自傳之理,於國體實屬攸關。立言差謬絕倫等語實無根據,本教會以兩約聖經為信條,絕不用世智科學演講,純用新舊兩約聖經之話語,更正各教會不良之教規。如昔日馬丁路得改革宗教是也。倘無馬丁路得其人,今則無教會之名稱,恐全為天主教徒矣。至於驅逐教徒出境等語未免過苛。試問教徒全系本地商民住戶,奉公守法,毫無妄為。男女老幼數百口驅逐出境,出於何所?湖北既不相容,他省又豈能容乎!將迸逐四夷不與同中國乎!若以信更正教為差謬絕倫,現在基督教有一百三十余名稱,均加入上海中華基督教協進會,本教會亦在其列。如本教會差謬絕倫,則各教會不守兩約信條更為差謬絕倫,亦在驅逐之列。如重視外人,輕視人民,則為媚外虐民。試問各官廳所食之薪水是外人贈予乎,抑人民之脂膏乎,餼廩稱食乎。官廳禁民為非不能禁民為善。信教自由,載在約法。佛道等教迷信拜物,國家尚不禁阻,況基督教乃救世之大道,天國之福音,光明磊落,屢呈在案,於約法警章兩無違背,官廳無干涉之必要。若以說方言受聖靈醫病趕鬼為差謬絕倫,均載在兩約聖經,為各教會所短,本教會所長,而當更正者也。若官廳以非法壓迫人民信教自由之權,是官廳破壞約法,違背警章,蹂躪民權,子輿氏不云乎,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贍也。以德服人,中心悅而誠服也。秦皇以暴遇民使天下之人不敢言而敢怒,不崇朝而亡國。文王以德化民,子孫綿遠,歷史彰彰明矣。自民國肇造以來,用暴力虐民者莫袁氏若也,而今安在哉。孟子云,城郭不完,兵甲不多,非國之災也;田野不蔽,貨才不聚,非國之害也。上無禮,下無學,賊民興,喪無日矣。又云上無道葵,下無法守,朝不信道,工不信度,君子犯義,小人犯刑,國之所存者幸也。今其時矣。我國人民失於教養,宗教能補法律教育之不及。本教會以自立、自養、自傳之精神,欲挽既倒之狂瀾於萬一。官廳信外人之讒言,從而干涉之、禁阻之,嗚呼,吾為中國前途哭,更為我四萬萬同胞哭!
     萬國更正教真耶穌教會長老
       南  時仁航
        京      宣言”
       北  魏以撒

在武漢受到逼迫而省長陳嘉謨尚未下手令保護之前,張巴拿巴在湖南曾與武漢通過信函。這封信,《卅年專刊》針對張巴拿巴原來信奉更正教后來又自稱創始人的變化,將其題為“張殿舉對於更正教之認識函”。(《卅年專刊》編者的注意力高度集中在說明真耶穌教會是魏氏所創,在很多地方都可以看到,請讀者注意。)而實際上,從這封信的內容可以看到當時武漢真耶穌教會受到了何等的外界壓力。其內容如下:
  “敬復愛函同志的張、范、萬、袁、楊眾靈胞雅鑒:願主施恩能忍耐到底得?永平安。啟者,弟昨接明片,切悉情形,有喜又生悲。知道神的能力,屢次的抗拒神,必受重罰,生悲。想眾靈胞姊妹失落,弟流淚不安。我們報告大家,迫切祈禱,求主大發仁慈,救武昌同胞。弟雖然相離,心靈及禱告之間皆關念靈胞。弟日望早到鄂省重講二次靈洗之大恩。(第一次當指一九二二年正月在武昌俯撫街真耶穌教會的第一次靈恩大會)。但長沙聖工甚忙,湘譚、衡山、益陽本會大大興旺,必得立長老執事等才生根。長老高大齡在湘數月,編書報規章及更正綱目,十月出版見證書,大約十一月印成。
山東張靈生長老亦來幫辦,弟到湘譚就寄去一函,不知收否。你們深恩總要勝過試煉才有生命,弟勸你不要冷心退步,再等少日綱目出來,主若允許,方可到武昌。如何進行,弟想這二次必有大工,若沒有得救的人,魔王斷不能竭力阻止。挪亞報警百廿年,撒但從來沒有阻擋。主說白晝不是十二點么,弟兄們千萬不要停止聚會,時刻過去,更加興旺。頭一步是更,二次是正。若不折壞,就不能再建造。現在出的書報都是和平,沒有與各會為難的話。我們彼此禱告,靠主成全。請務要常寫信來往,亦能提醒屬靈的人記念。”
這封信沒有署明時間,從內容判斷,當在高、魏、張三人參加完在上海召開的全國基督教大會以后。張沒有按約定到福建而回到了湖南、魏以撒也未按約定先到河南,而是先重新回到武昌,宣言書尚未發表、省長陳嘉謨尚未手令保護真耶穌教會之前。當然,它反映了張殿舉此時對更正教的認識,但信的主要內容顯然是談武昌受迫害,鼓勵武漢張、范、袁、萬、楊等堅持信心不要后退的信函。《卅年專刊》的安排,全然是為了突出真耶穌教會乃魏氏所創的議題。其中的張,應是孫傳芳的副官張云卿;范應為范亞倫;袁應為袁彼得;萬,大約是萬恩全,楊,或許是楊鶴皋。
武漢警察局第五署禁止真耶穌教會的理由有兩條:a、未經內務部立案;b、立言差謬絕倫。處置辦法,禁止活動并將教徒驅逐出境。
  關於第一點,從現在能找到的記載看,雖然在一九一七年北京警察總監已經批准真會在打磨廠恩振華內開立,但到民國十一年(一九二二年),內政部的確尚未准予真耶穌教會立案,一直到民國十四年(一九二五年)八月,也仍未立案。依法而論,仍為非法團體。《卅年專刊》第十二集與“政府往來文存”序言中論及此時情況時說:“當本會初創在北京天津更正各會的時候,外國人就仗?他們的勢力把發起人魏保羅氏多次下在監里,也就是因為他們有條約, 我們是新興的團體,查不出立案的憑據來。那些善良的官們就催促?本會向政府辦理立案的手續。”因而在真耶穌教會初創之時,又因為他們要“更正”萬國的教會,矛頭所向為西方差會,因而洋人教會常藉官府勢力針對真會,也是一種必然出現的情況。但當時的法律,沒有禁止中國人自創新興的宗教團體,因而也就不能以非法團體進行查處。只能調解,而這種調解最后又只能變成允許真會存在,成了保護。時仁航、魏以撒的傳單中說,洋人可以傳教,為什么不允中國人自創的宗教存在,不無道理。任何官員都無法回答。因而在真會的初創過程中,盡管尚未取得內政部立案之准許,盡管受到了一些逼迫、阻擋,仍然還是蓬勃地發展了起來。
那末,在武漢遭到逼迫的情況下,一些好心的官員勸告真會趕緊立案,真會是否釆取措施,到政府立案呢?《卅年專刊》及其它資料都沒有專門論及這個問題。然而,民國十四(一九二五)年八月,天津總會由總會秘書鄧潔民擬稿的,呈請內務部立案的呈文中透露出了消息。謂:“前於民國十一年(一九二二年)六月,曾呈由江西蔡前省長成勛咨請鈞部(內政部)立案。惟該項回文,因逢該省几次政變,至今尚未發下……。”據此,當時真會總會是釆取了因應措施的:武漢警察局第五署,於五月二十九日下令禁止并驅逐真會,六月真會通過江西省長蔡成勛呈請立案,顯然是因為受到武漢政府的逼迫所致。只是當時的江西時局不利,沒有結果。
  而真耶穌教會更正萬國教的鋒芒,還是遭到了挫折,張巴拿巴說:“現在出的書報都是和平,沒有與各會為難的話。”正是這種遭到挫折的寫照!
  魏以撒參加上海基督教全國大會以后先到的武昌,之后回河南。在河南曾折簡湖南邀高大齡往河南,高大齡復函說明情況,河南是否是去,還要由“主定奪而已”。之后,魏以撒回北京,宋國運又折簡邀高大齡、張巴拿巴同到河南。高大齡又復函北京魏以撒報告情況。這一封信的前半段與上一封寄往河南的信几乎一字不差,完全相同。后半則述說七月初十動身前往河南,到了武昌,原擬十二日到上蔡,而上蔡仍被土匪槃踞,於是滯留武昌,“先在黃鶴(樓)范(亞倫?)先生處住几天,后被第二師張副官(云卿?)接到西湖書院住十來天。近來有新受洗的四人,內有一人早已受水洗,其余二人亦於十月二十八和十一月初一受水洗。亦有几位弟兄姊妹復興起來,感謝真神,哈利路亞。還有一信徒,名劉春地,禁食二十四天,說方言、說預言、見異象,堅固大家的信心,實在顯出主的權能,哈利路亞,贊美耶穌……。”高大齡到武昌時,在十月初十,從情況看,陳嘉謨的手令應當已經生效了。
  一九二三年湖北情況,未見記載。
  一九二四年,武昌真耶穌教會執事萬恩全曾報告湖北情況,說漢口又新開一真耶穌教會,有湖南益陽真會女執事黃真道住堂布道。
  女執事布道,當時很少見。按現在真耶穌教會的情況,在某些地方,女人是不可以講道的;但也有的地方是可以的。
據《卅年專刊》一九四七年的統計,一九二四年五月之前,湖北只見一九二二年由湖南譚配得創建的武昌分會,設在武昌熊廷弼路七十七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