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開於民國二十六年(一九三七)的四月十五、十六兩天;在上海柳營路真耶穌教會總部會議室。
據《聖靈報》一九三七年第十二卷第四~五期
出席的代議員有周安得烈、張約書亞、史提多;郭頂順(代黃以利沙)、陳愛靈(代蕭仕提反)、吳賢真、賀會基。
出席總部負責有郭多馬、張撒迦、魏以撒、譚配得、蔣約翰。
議長為周安得烈,記錄為陳愛靈。
總部負責張撒迦執事作工作報告。主要內容有:本會代議員原有十一人,因山東支部停辦,故而只有十人。現出席人數已經過半,可以開會討論。第九次全體代表大會(后改稱十大)即將召開,所有的報告及討論事項在代表大會時將更加詳盡,本次代議員會的任務是對總部及各地本會的提案加以審議,決定是否可提交九大(后改稱十大)。至於在教理方面的統一,也是重要問題,應有徹底的解決。而在組織方面,當前而言,必要的是要嚴密。因而此次總部所提之會章草案,增加的條文很多,這個草案在提交代表大會討論之前應該先由代議員會先行討論。另外,總部最近判決革除信徒會藉一案也須討論。這本來是總部職權范圍之內的事務,本無討論之必要。但此案判決之后,福州大牆根真會負責人蔡西門通函各地指謫總部,說是辦理不公、手續不合。蔡西門的這種作法,恐將影響總部威信,使一些不明真相的人產生疑問。總部判決此案是非常審慎的,證據確鑿,毫無疑義。是否不合手續,各方證據俱在,應請代議員會審查,以辨明真相。
這次代議員會議議決提交代表大會討論的事項有:
《聖靈報》社提的“報款舊欠一律追還,改為現款交易,并設立分售處案”;總部“書報宣傳推廣案”;“建議增加總部經常費擴大布道隊案”;總部提“本會會章案”。一共四項。
審查判決大牆根真會陳群羊革除會藉案的討論及議決如下:
之所以議決革除陳群羊,是因為陳“犯奸淫”。證據有:控告信十封。內有與陳群羊同居的“靈胞”曾知其在墮落中有曖昧行為;自供在墮落期間煙酒皆染,醉酒宿妓,確有其事,但不知為犯罪;人證,曾親自向教會長老承認有非只一次之犯罪行為;助證,陳群羊曾自撰一文寄給高路加執事,力辨犯奸淫可以得救。在福州支部大會時,經常拿這個問題同各個代表引經據典地談駁。若沒有罪行,則喋喋不休的爭辯又是為了什么,尤為已經犯罪之反映。
議決:“經審查,證據確鑿。總部所下判決與真理、規章均適合。應責令該會負責人蔡西門立即發函追回錯誤以釋群疑。否則,由總部會同代議員發出通告書剖明該案真相。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