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第十次全體大會

本次大會,按原南方總部之排列順序,應為第九次全體代表大會,但此次大會追認一九二零年在北京召開的一大,故而改本次大會為第十次全體代表大會。
據《聖靈報》一九三七年第十二卷第一期消息欄,報道了總部為召開此次大會的消息,全文如下:
“總部於本月十九日,已發函召開復雜關系第九次全體大會,其函錄次:‘奉主耶穌聖名函達全體本會長老執事暨各靈胞公鑒,願真神之恩惠平安多賜爾等,直至永遠,阿們!啟者,一九三七年業已開始,距第八次全體大會已屆三年,依規章之規定,本年應開第九次全體大會。玆經審議會議決,定於本年四月十五日開預備會,二十日開第九次全體大會。本次大會關系重大,對於本會應興應革之事項頗多。關於總部之提議者,如本會教義之統一、教理制度之統制、擴大傳道之計划、規章之改訂、經濟之善后辦法等,均為當前要案,應得徹底解決者。非藉各地本會共相討論進行,不能以維現在而策將來。至各本會之提案,請於會期半月前寄部,以便編列議程。特請各本會慎重選派全權代表,屆期出席本次大會,俾能集思廣益,共策本會整個之進展。望勿濫派不明本會大勢及在知識品行上不相當者充之。事關本會大局,應請常為大會祈禱,求主祝福,俾得收宏效,以榮主名,專此布達,并請道安。’想屆期會集南北各本會之代表於總部,必有一番之盛況也。”
《聖靈報》一九三七年第十二卷第四~五期載
十大於民國二十六年(一九三七)四月二十日起在上海總部開幕,各地代表踴躍參加,盛況空前。
總部負責出席人員有:郭多馬、張撒迦、譚配得、蔣約翰、魏以撒;高大齡缺席。
出席的代議員有周安得烈、蕭仕提反、郭頂順(代黃以利沙)、張約書亞、吳賢真、史提多。
總部傳道士有朱恩光、酆榮光、唐靈光、劉榮光、黃以利亞。
各地出席的代表為:
江蘇支部有王靈生、史提多、施彼得、許猶士都、戴占鰲、徐靠主、黃秀英;閩南支部為蕭仕提反、龔那翁、張提門、陳愛靈、徐春霖;湖南支部為周安得烈、張光能、羅群羊、陳恩誠、崔恆一、向保全、唐靈光;津市為王德范、裴榮階;津市代表為王德范、裴榮階;福建長連為孫耀光、王亞基布;漳泉廈石為吳國義、方金壽、鄭新清、陳藹如;台灣支部為朱惠民、郭頂順、黃況;湖北支部為羅大業、賀會基、蔡福應、高春亭、劉基甸;平陽為朱阿達;汕頭為吳道澤;廣州為張寧法;香港為古撒母耳;開封為孫忠厚;太原為劉知章;南京為沈虛心、李子敏;山東為李書紳、陳寶容;四川為辛循光;宜昌為黃以利亞;宜都為戴義民;沙市為劉恆望;郝穴為周成全;河北支部為張約書亞;河南支部為吳賢真;檀香山為杜靈愛。
議長為郭多馬,郭子嚴為書記。
書記郭子嚴、蔡尉文。
由議長郭多馬致開會詞。大意是說現今“教會之日益演進”,問題日多,責任日重,為促進教會之發展,所以召開全體代表大會,以開誠布公,集思廣益,商討大計,決定方針。希望代表們“以無我至公之精神,在正確的教會認識之下,以盡鞏固大局之重責,一心一意,共謀時艱之克服,使今后整個本會向伸展之途徑一致邁進”云云。然后由總部五系負責人、總部傳道、代議員、各地代表報告情況。
總部負責、總部傳道、代議員、各地代表分別報告。
大會討論的提案分為教義與教務兩個方面。在教義方面有聖餐、洗腳、蒙頭三個問題。其討論決議如下:
?統一聖餐舉行案的決議:“本會承認聖晚餐與無酵餅及葡萄汁乃主耶穌之血與肉,應舉行之以紀念主死。每年於主耶穌受難之日舉行全體紀念一次,并得於施洗后或開靈恩會以及其他特別聚會時舉行之。但應有省察領受以聯屬於主之生命為要。
?統一洗腳禮案的決議:“照本會細則所規定辦理。”
?解決蒙頭問題的決議:“本會信徒於祈禱或講道時男人必須脫帽,女人不必脫帽。”
這三點決議,是大會經過極其激烈的爭論之后作出的。據《聖靈報》一九三七年十二卷四~五期,爭論之概況如下:
提出議案的是河北、河南、湖北各支部代表,共提出三項議案。
其一:聖餐之意義及舉行。主張聖餐乃赦罪大典,關系信徒生命,應慎重舉行,每人每年只可領受一次。仍須在正月十四日逾越節舉行領受。主耶穌被賣之夜即逾越節開設晚餐之時。今日吃聖餐的條件與古時以色列人逾越節條件無一不合。舉《聖經·出埃及記》十二章一~十四節為據。
其二,關於洗腳禮,主張在三種情況下必須實行:a.為信徒受洗后洗腳,以表謙卑之榜樣;b.聖餐前信徒彼此洗腳,以表“互相代求”之意;c.信徒臨睡時(指逝世)為之洗腳,以表信徒在世上每有沾染污穢,此時把腳一洗即全身干淨。
其三,即蒙頭問題,主張無條件遵照聖經明文規定實行。蒙頭不是風俗,是當時教會一種普通的儀式。蓋頭與蒙頭不能混作一談。“‘蓋頭’是用天然的頭發,‘蒙頭’是另外一種人事的儀式。保羅所諄諄吩咐者,不是天然蓋頭,而是人事蒙頭。蒙頭的意義,即女人在頭上當有服權柄的記號。表示順服於男人之下,此亦大可補救今日‘女權高過一切’之流弊。屬靈教會亦大有實行之必要也云云。”
還沒有提到蒙頭是關乎“得救”的論點。
“以上三點,乃河北、河南支部代表及魏以撒長老之意見,而與其他各代表之意見則大有出入。議席上雖有劇烈之辯論,與相對之爭持,但各人均本合一之精神,求共通之解決,而終於彼此接近。惟各代表及總部負責等,對於聖餐認為赦罪大典及每人一年只須一次在逾越節領受之辦法,均不以為然。”因為,根據《聖經》,“赦罪大典乃是合法大水洗,與聖餐毫無相干。聖餐之意義,乃紀念主死,其效力可使領受者得聯屬於主的生命,此外并無赦罪作用。至拘謹於‘主被賣的那一夜”一句即系逾越節,理由尤不充分。須知保羅此語(《哥林多前書》十一章二十三節),乃提及聖餐之起源,而且,只說被賣的那一夜,并不是說逾越節的那一夜,即暗示主被賣的那一夜,未必是逾越節。究竟主耶穌開設聖餐是否在逾越節之時期,福音書上之記載亦互有出入。經議長(郭多馬)提出約翰福音十三章一節‘逾越節以前’一句,及同章九節‘以為耶穌是對他說,你去買我們過節所應用的東西……’,所謂‘過節’一語,可證明逾越節尚未到。此外,尤有最明顯的記載,即約翰十八章廿八節:‘眾人將耶穌從該亞法那里往衙內解去,那時天還早,他們自己卻不進衙門,恐怕染了污穢,不能吃逾越節的宴席’,這證明此時尚未經過逾越節,此乃主張耶穌在逾越節的那一夜開設聖餐一個有力的反證,亦為主張必須在逾越節開設聖餐之唯一難題。雖然約翰福音與其他三福音所記載有所不同,然約翰所記亦非不真確。蓋約翰與彼得乃當時主耶穌所托咐經手備辦宴席的人,必能熟記當時的情節,故其所記當更可靠。至於使徒時代,其舉行聖餐紀念主死,亦屬自由,所謂‘天天在殿里擘餅’,及保羅過逾越節五天,往特羅亞在那里聚會擘餅,足證不受逾越節之限制。如謂擘餅非即聖餐,則使徒行傳一書,并無明記‘聖餐’一語,豈使徒亦并無舉行聖餐之事乎?誰能信之。”然后,議長郭多馬提出,謂“聖餐之最大意義即紀念主死,吾人只可承認聖餐是紀念主救贖赦罪之恩典,不可承認聖餐是作赦罪的機會。紀念乃人自由意志之表現,不應加以限制,故舉行聖餐,僅可以‘理定’,不可以‘規定’。‘理定’云者,即保羅所謂‘按理吃喝’之意耳。余亦主張照常隨時舉行聖餐外,一年內可定一日全體本會共同舉行聖餐,以為一項普遍之紀念,但此日不必在逾越節,可否仍請公決云。”
這次大會關於聖餐的決議,就其真正意義而言,堅持了郭多馬的意見,這個意見,應當說與魏保羅是一致的。在舉行的具體辦法上,雖然沒有限定為每年一次,也沒有限定在逾越節,但也有几次時間的規定,這和最初魏保羅實行的聖餐沒有時間規定還是不一樣的。而今日真會北方的一些教會,則仍然一年一次,在時間上定為每年四月第一個星期的安息日。至於聖餐用品則限定在無酵餅和葡萄汁。限定用無酵餅及葡萄汁,據現有資料,最早見於經第六次臨時全體大會時公布,又經第七、第八次全體大會改訂之細則第二十條:“本會開設聖餐紀念主死,乃用潔淨無酵之餅及葡萄汁。經長執親自備辦,無論人數多少,只用一個餅,祝謝后擘開,勿用刀切。”魏保羅時代沒有限定,至少沒有限定為葡萄汁,白水也可以。餅則只限定面食。見前述。
關於洗腳禮的討論決議:“多以為本會細則十九條已有規定,盡可按照實行,暫守過去舊例,毋庸變更。”則應為一仍其舊。
細則,據《總部十周年紀念專刊》所記,經第六次臨時全體大會時公布,至第七及第八次全體大會議訂,在第十七條,《聖靈報》或印刷有誤,列在第十九條,其文曰:“本會為人施洗后,并要遵行洗腳禮,效法主之模樣。”(《約》十三章十三至十七節)。
關於蒙頭:《聖靈報》記曰“固亦本次大會爭論之要點。先是總部諸位負責鑒於過去本會為此問題,曾呶呶不休,引起嚴重爭執,甚至教會與教會間竟因此發生破裂之象。即主張蒙頭與反對蒙頭兩派各趨極端,積不相容。究竟主張蒙頭者,根據聖經之理論,其原則固無可厚非。而反對蒙頭者,亦自有其所持之論據。總部為調和雙方起見,故於本次新會章草案第一章總綱中,規定‘本會以基督為教會的頭,教會順服基督之權柄,如妻之順服於夫,女人以男人為頭。故本會信主女人,在禱告或講道時,可任其自由蒙頭為服權柄之記號,以表教會順服基督之靈意。’”
這個草案是總部負責與代議員聯合提出交與大會審定的,顯然是原南方派作出了讓步,以期教會團結得以維持。但這個草案,仍然引發了各種各樣的意見,“有謂任其自由蒙頭為最妥當者,有謂任其自由有犯‘是而又非’之嫌,有主張取消形式實行真意者,更有謂蒙頭無關得救,乃保羅個人之成見,無足取法。言人人殊。”
大會議長郭多馬綜合大家意見評判謂:“對蒙頭問題概有三派不同之見解:第一主張實行形式蒙頭,第二主張實行真意蒙頭,第三則形式與真意之蒙頭,而皆在反對之列。此三種當以第三派抹煞聖經之見解為最無價值可言。吾人應知聖經中所論蒙頭,乃一種道理,此則無可否認。此種道理,確無直接關系得救之條件,但亦有間接與得救相關,斯有道理之價值與作用,蓋未有一種道理而與得救毫無相關者也。蒙頭道理之價值,即表示順服權柄,其作用在使信主婦女知所順服,在家庭順服丈夫固已成家喻戶曉之道理,在教會順服以免妄自高大轄管男人,此亦蒙頭道理更進一步之重要作用。此種道理,乃確立於教會順服基督的原則之上,是無可推翻的。今有不將蒙頭道理之真意發揚,亦不應用到家庭與教會的實際上面,而徒注重提倡形式,未免有舍本求末之譏。然形式固亦為促成真意實現之一助,此乃在道理上幼稚之婦女,實行亦頗有助益。蓋使其形於外,而后能誠於中,故蒙頭形式亦不必廢。待信主婦女程度漸高,已受蒙頭道理默化之時,則形式亦無存在之必要矣。本次會章草案,所以規定任其自由蒙頭,亦因時制宜之適當辦法,非所謂‘是而又非’也云云”
“但會章草案增益條文甚多,各代表以討論須多費時日,且對舊規章未有三分之二同意,未便更改,故該草案中蒙頭之條文,遂亦不被釆決。而由湘支部代表另擬一條,其文曰:‘本會信徒於禱告或講道時,男人必須脫帽,女人不必脫帽’,提請表決。而台灣閩南各代表認此種條文意義與蒙頭毫無關涉,乃屬禮拜之規則。而湘代表則以為變通辦法,不得不如此云。”而議決的結果,則仍釆用了湖南支部的提案。
關於教務方面提案的討論決議:
議決由聖靈報社刊行真耶穌教《會聞》會刊,以靈通各地消息;
統一聚會秩序案,即聚會時進行程序:
宣布“奉主耶穌的名聚會”;唱詩(頌贊詩);跪禱;讀經;靜默(《哈》二章二十節);講道;唱詩;見證或報告;公誦主禱文,或唱副歌。
規定各級教會的圖章形式及用法提案,議決由總部處理;
增訂真會贊美詩及印行琴譜案,議決交由總部處理;
請中央通令保護案,議決交總部處理;
一九四零年東京召開世界大博覽會,擬用書報向萬國宣傳案,議決交總部籌備進行。并向真會各級教會募捐,預算五千元為編輯及印刷費用。定於八月發函,九月開捐,十一月起報總部。
安撫高故執事遺族案。議決由各支部本會分擔五百元,湊成一千元為撫卹金,并遣其回閩,各代表當承擔五百元。
建筑總會捐款清還及移交。
報款舊欠應一律清還,并改為現款交易。各支部本會設立聖靈報社分售處。
故魏保羅長老安葬案,議決由魏以撒長老發訃啟,各支部本會應予贊助,屆時總部派員參加葬禮。
?追認本會在北京所召開之第一次全體代表大會案,議決照案通過,改本屆為十屆全體代表大會。
?本會廿周年紀念,徵求各地本會相片及編輯歷史案,議決交總部辦理。
?本會規章改訂案,議決追認上海市黨部備案之本會會章,并公布施行。
?廿六年(一九三七)總部經常費預算案,議決為四千五百一十元,由各代表承認分擔。
以上為關於教務提案的決議。此外,各支部本會負擔總部常年經費清還案,議決各支部本會照五折交還,限期兩個月交齊,以償還債務。又對總部進行審查,無誤。
大會重新改選總部負責為:高大齡、朱惠民、魏以撒、郭多馬、張撒迦、蔣約翰、譚配得;理事長為德高望重的高大齡。
四月二十八日閉幕,由議長郭多馬致閉幕詞。
這次代表大會對真耶穌教會來說是一次非常重要的大會,是一次力圖統一的大會。雖然統一了不少東西,如教務方面。而在教義上,南方雖然作出一些退讓,但實際上并未統一,南北仍然存在?嚴重分歧。這種分歧一直延續存在到今天,成為困擾真耶穌教會的重大問題。本書也就不得不在教義方面尋求這種分歧出現的根源及其發展變化。
關於聖餐、洗腳禮、祈禱方向、施洗姿勢等分歧,從現在可以找到的資料記載來看,顯然是魏以撒在魏保羅去世之后,發展變化了魏保羅最初的原意或原來的作法。包括祈禱要面向西的規定也是如此。在這次大會上,由河北、河南、湖北支部代表提出議案,魏以撒全力支持。
關於會章,第八次代議員會議決,總部提出會章案交十大討論,十大追認在上海國民黨市黨部備案之真會會章,并公布施行。有十一章,一百一十五條。這個規章應當是一九三四年六月二十日起召開的第八次(后改稱為第九次)代表大會所制定的規章。
和政府的關系。據《卅年專刊》,抗戰期間,國民黨命令各人民團體的總部一律內遷。真耶穌教會准備就緒之后,在辦理備案的呈文中提到於“民二十六年更蒙 鈞部指令組字第二七七五二號准予備案。”“鈞部”,從呈文看,當指社會部。這個文件未能找到。
但找到了真耶穌教會在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民眾訓練部備案時的文件。
“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民眾訓練部指令第八八零四號
令真耶穌教會總部事由 為准該會不另召開成立大會由 呈一件為請求免除初步組織成立之儀式,由呈悉,查該會第十次代表會議即已於本年四月舉行,應准不另召開成立大會,仰即知照 此令。”
這個指令是一九三七年哪一月發布的沒有記載。從內容看應當是民眾訓練部正式批准備案之前的指令,也是真耶穌教會在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民眾訓練部初次備案的情景;或者,所謂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民眾訓練部初次涉及教會及人民團體的管理,因而要求召開成立大會以示團體建立。而真會已經召開了十次代表大會,當然要免予召開這樣的“成立大會”。
六月尾,民眾訓練部正式開具了准予備案的指令:
“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民眾訓練部批答第八一三六號
批具呈人高大齡 呈二件為請准許真耶穌教會備案并派員設立駐京辦事處,謹檢呈職員名冊暨會務計划,請鑒核發給許可證,由
兩呈暨附件均悉,准予組織,頒發人民團體組織許可證書,并派朱漢英同志為該會組織指導員。除該會章程不合之處尚須另行修改外,仰即知照!
此批,附件存
附發親字三十九號人民團體組織許可證書一紙
中華民國二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當時真耶穌教會上報的職員名冊、會務計划的詳細內容,均未找到;章程有哪些不合又如何修改的,也沒有找到資料。
之后,一九三七年,七·七事變,日本帝國主義全面侵華,中華民族進入全面抗日戰爭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