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監察機搆——代議員會的建立

《總部十周年紀念專刊》第二篇代議員會導言說:“代議員會是從第五次臨時全體大會(后改稱六大)時產生,乃本會議決兼監察機關之一。由各支部選出代議員所組織的會議。其權限與大會的代表同等。而設立的目的有三:
一,減省全體大會的麻煩;
二,監察總部的行政;
三, 減輕總部處務的責任。”
而在第三篇本會規章及細則中對第五次大會改正的規章作“改正點的說明”時,有詳細介紹:
“代議員會之新設,為要減省全體大會之麻煩。因為各地教會若興旺起來,總部的事務必見增加。而對於重要事項之議決,必待全體大會方能決定。但全體大會是由各地召集的,人數約有五十人,不但難於全部召集,又且赴會的人若多,各種的用費也必隨之而加多。故由本屆之大會,新設了這代議員會的機關。可由各地方共同選定代議員,任期為三年,以應總部於必要之時,可得召集。但通常代議員會,每年四月應開一次。臨時代議員會依必要之時,由總部酌定開之。(新第七十五條)
代議員之選出,由一地域有設立本會三個以上三十個以下的,可得選出一人,而三十個以上每加三十個的可增加一人。但地域和教會數,須由總部教會名薄算出通告於各地本會(新第七十一條)。若以此計算之,全體的代議員數,也不過是十余名而已。可以節省許多的用費,來充為各地本會之需用,得以減輕各地靈胞之負擔。
代議員監督總部之事務,并應總部重要之提案去議決,來減輕總部處務的責任。凡總部有重要之事,可提議於代議員會,或以函諮詢徵其意見,使總部遇有重大之事件,不敢專行獨斷。應參加各地方的意見,去作慎重的考究,方不因總部之過失,而累到各地的本會。
代議員之權限,大約與全體大會的代表無異,不過代表是在於大會開會期中,有提議、表決、監督、質問之權而已。但代議員在其任期中,不論何時都有這權限的。又且對於監查上認為有必要之時,可得警告,并且召集全體大會提出不信任案之權(新第七十四條)。
總而言之,本會分為兩級的制度,一為議決機關,另一為執行機關。議決機關分為全體大會、代議員會、支部大會、長執會。執行機關分為總部、支部、各地本會;而議決機關兼行監督之權,使執行機關得以按規章、細則,及各種之決議而行。互相聯絡成為基督完全的身體,在地上得以榮耀真神。”
這個說明是非常重要的。它說明了代議員會設立的目的、代表如何產生、代表權限、議決機關與執行機關之間的關系等等。應該特別注意到的是,代議員會對於總部的監察、監督之權。從說明來看,這個權限是很大的:可以對總部實行警告,乃至於對總部提出不信任案。
為何如此?從當時的情況看,之所以要設立代議員會顯然與張巴拿巴在總部的作為有關,見后述。而代議員會的設立,對真耶穌教會的發展是非常重要的,從后面歷史的發展來看,一些重大事件都與代議員會有關。
《卅年專刊》第五集本會監察機搆也介紹了代議員會。但重點闡釋的是:設立代議員會是神的意志,闡釋了聖靈的監督和人的監督之間的關系:“或有人說,教會屬靈的機關為什么還要設立監察的機搆呢?其實這是父神的旨意。在舊約時代祂設立先知以監察君王的行動,在新約教會時代聖靈設立監督,差派門徒出去都是兩個兩個的,也有互相監視的意思。因為聖靈監察人的靈,真道是監察人思維的魂,人是監察人的體。一個人或是一個團體,非有了這三樣的監察能力是不可能監察周到的。就象世界國家雖有主義的領導其意志,有人監察其事務,因為沒有聖靈在個人內心的直接監察,所以監不勝監,察不勝察,司法賣法,到處貪污,雖設立了監察的監察究屬無效。那末本會呢?雖然有了靈與道的監察,仍恐智愚。賢與不肖的分子中有被撒但任意擄去的,當事人知道一件事不但合乎神旨,因為有人監察的原因,就作的更要合乎人們善美制度的必要。”《卅年專刊》在這里強調了真耶穌教會有靈修與道修,卻缺少人的監察,所以要建立代議員制度以實行人的監察。這當然是“人事”的需要。
將《卅年專刊》的介紹與《總部十周年紀念專刊》的記載相比較,不得不說,《卅年專刊》的介紹,其重點并不在當初設立代議員會的根本目的,雖然它第一句也說“本會監察機搆的創設,更是合乎民主制度的法規”,在論述中也論證了“人事”的需要,然而卻沒有明確強調它對於總部監察、監督的特別作用,一種根本的作用;更沒有將這種監督同張巴拿巴的專權、將張巴拿巴清除的原因聯系起來。僅僅是簡略重復了《總部十周年紀念專刊》第二篇導言中的三個目的。不但是這里的介紹如此,即便是從全部《卅年專刊》的介紹來看,也完全沒有把建立“民主制度”與同張巴拿巴專權的斗爭聯系起來。因為《卅年專刊》最為重要的撰寫目的是:證明真耶穌教會是魏家所創建,對於是民主還是專制不那么感興趣。
代議員會,到一九三六年四月止,共召集七次,但只有第一、二、四、五等四次是正式開會,而第三、六、七次之代議員會,因出席者不足法定人數,改開“代議員總部負責聯席會”及“討論會”。一九三七年四月開第八次代議員會,第九次改為“理監事會”。抗戰期間總部內遷重慶,國民黨政府社會部又將代議員改為監事,到真會十一次代表大會時,開始設監督。這些,都是后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