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第一次代議員會

總部審議會確定了張巴拿巴的罪狀、作出判文以后,就提交給第一次代議員會再行案查。
第一次代議員會從一九三零年四月二十日起至二十八日,在上海寶山路真會總部召開。
據《聖靈報》“第六次臨時全體大會特刊”,出席的代議員有台灣支部黃以利沙、福州支部郭多馬、湖南支部周安得烈、上海支部蔣約翰。未能出席但來函表示之代議員有:南洋北婆羅洲支部的李錫齡。總部的五名負責:高路加、張撒迦、譚配得、羅喜全、鄧天啟也都在席。議長為郭多馬;書記為鄧天啟、羅喜全。
首先由高路加執事致開會詞。提到了需要討論的問題,有:經費問題、書報問題、《傳道記》印成、日文書有錯誤、《聖靈報》缺乏材料及五卷一號至四號尚未出版、印刷所整理、總部改選問題、查考本會發源歷史、處置張巴拿巴等種種問題。
關於此次代議員會的召開,高路加說:“總部規定代議員,原發公函十一件。南呂(?,昌)本會汪挪弗執事來函云,正式本會只二處,無合格之當選;新加坡本會乏人才;怡保本會推辭;山東張靈生長老推辭。已經各地支部來函,選定之代議員七名:即福州支部郭多馬長老、閩南支部蕭仕提反執事、台灣支部黃以利沙長老、南京支部李經邦執事、湖南支部周安得烈執事、上海支部蔣約翰執事、南洋北婆羅州本會李錫齡。”接?宣布:“今日有四人出席,七人中已過半數。現請代議員投票,選舉議長,討論議案。”當場投票,黃以利沙二票、郭多馬也二票,因郭多馬年長,黃推郭為議長。
怡保及張靈生“推辭”,實際上是因為他們擁護張巴拿巴,而蕭仕提反、李經邦、蔣約翰既不參加會議,又不來函表示,不知是何道理。
討論了:捐款實施辦法、債務清償計划、書報問題之解決、本會發源之查考、印刷所整理方案、總部今后之進行、對張巴拿巴之處置、對於南北本會合一之方針、對於蘇、皖、粵、港、南洋各地真會幫助之方法、對於譚、余二執事赴香港旅費的解決辦法(譚,即譚配得,余為余子芳)、各地本會財產登記之糾紛如何解決、逐條討論本會之細則、檢查總部及印刷所之賬簿等等。
關於張巴拿巴,代議員會的討論情況如下:
高路加說,張巴拿巴去年秋天到廣東第一次來信說是受到歡迎,第二次來信略有不滿意之處,“對陳比得、黃秋夫划革職事。總部告以教會為中心。張信云,傳道者要有權柄方可處理,總部去信勸他因時制宜。張竟復黃、陳而革吳約生,并未來函告訴總部。今年二月,張氏致羅喜全執事信,言快出《晚雨報》等語。不久他果出《晚雨報》,聲明他脫離總部。旋又閱張寄滬支部偽公函,謊言總部已遷移香港。總部乃開審議會。因代議員會雖四月可開,但有許多事代議員會不能解決,即定五月一日起開第六次臨時全體大會……始將代議員會期改為四月二十日起開會。總部為張巴拿巴事,曾發公函三次,并各地本會支部宣言,及照發廣州、南昌兩處本會來函,所有印刷品,請代議員察看討論之。
代議員查看張氏背叛之證據,總部對對張之提案,及總部發出之公函及各種印刷品。復請總部諸負責,各人發表對張氏革職之意見,然后加以表決如下:
審查得總部審議會所判定張巴拿巴之罪狀有六,并決議懲以革職之處分,實屬證據確鑿無可諱言,代議員等對總部之以革職懲戒張巴拿巴,認為適當。為慎重起見,提出於第六次臨時全體大會,請其審查,予以最后之決定。”
《卅年專刊》則說,在討論了總部審議會的“宣布張巴拿巴罪狀及判文”之后,在會議的第五天,四月廿四日會議上,作出了相應的決議,其文與《特刊》內容一樣,但措詞不同,不知所據為何,照錄於下:
“據以上之理由及判文,皆根據張巴拿巴本己所發之函件,及其最近之言行,若再查究曆來過犯,非止百倍可言。玆經代議員會審查得總部審議會所判定張巴拿巴之罪狀有六,并決議懲以革職之處分,實屬證據確鑿,無可諱言。代議員等對總部之以革職懲戒張巴拿巴,認為適當。今亦為慎重起見,再將全文提出於第六次(后改稱為第七次)臨時全體大會,請其審查,予以最后之決定。此提出於全體大會之理由也。
出席代議員:台灣支部黃以利沙 福州支部郭多馬 湖南支部周安得烈 上海支部蔣約翰
未出席來函表決代議員:南洋北婆羅本會李錫齡
民國十九年四月廿四日。”
以上差別,或許是因為,《卅年專刊》所據為第一次代議員會之正式決議文件,筆者所據只是會議紀要。
此次代議員會關於南北合一的討論,放到后面去說。
最后,由議長總結說:“此屆第一次代議員會……對於各種要案,均得詳晰討論,以作提交大會之准備。若非得主恩之庇佑,則張氏破壞總部之工作,不遺余力,甚願圾阻擋代議員會,使不能如期開會。分函致各地支部,阻止代議員之赴滬。伊在香港私立總部,擅發公函,以為登高一呼,群山告應。不料各地支部本會,相繼而起,亦發宣言,聲□擁護上海總部,否認香港之偽總部;擁護公意所訂之五次規章。此乃張巴拿巴之不度德、不量力,有以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