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總部審議會

為了解決張巴拿巴的問題,總部專門召開了審議會進行審查。總部的這個做法是否有其規章依據呢?再回顧一下五大(張巴拿巴原稱四大)制定的規章。黃以利沙在論述這次大會制定的規章時說:“這回改總負責任期六年,總部、支部負責均為二年,但可繼任。”“倘使負責任中,如作出其他不法行為,總部以審議會之決定,可得停止其職權。”見本書第三編第三章第七節。黃以利沙所說有兩點應當注意:總負責任期六年、負責任期二年,以及對“負責”的不法行為“總部審議會”可以停止其職權,但對“總負責”是否適用呢?不好妄斷。但“總部審議會”應該已經具備對教會高層職事人員的審查權力。只是規章是否全備又當別論。而代表大會的權力,黃以利沙則如是說:代表“大會有彈劾總部之權”,是為了防止“總部有越權專制或背道行為,貽害全體教會。”大會對“總部”有“彈劾”之權,是否包括“總負責”在內呢?顯然應當。而實際操作,首先還是要由“總部審議會”開始行動,才有可能。那么,此次“總部審議會”對張巴拿巴釆取行動,應當說是有規章可循的。而代議員會的建立,使得對總部的監督、監察更加完善了。
審議會成員組成,有譚配得、鄧天啟、張撒迦、羅喜全、高路加等五人。於民國十九年(一九三零)四月六日(公曆五月四日)做出了“宣布張巴拿巴(殿舉)的罪狀”,列舉了證據,并對張巴拿巴作出了判文。判文發表於《聖靈報》第六次臨時全體大會(后改為七大)特刊上。
判文首先說:
“宣布張巴拿巴(殿舉)的罪狀
玆將總部對於處分張巴拿巴一案,曾經總部審議會審查,所得一切犯罪之證據,按其犯罪之情形,提出懲戒之意見,并經代議員會,及全體大會之審議,決定革職除名之判文如左:……”
由此處的說法可知,判文首先是總部審議會作出,次交代議員會,最后提交全體大會批准。其間是否有所改動呢?可能。但這些原始資料找不到了。不過,這不是什么問題,只需知道最后由全體大會批准的判文就可以了。一九三零年《聖靈報》“真耶穌教會第六次臨時全體大會特刊”分開發布了“宣布張巴拿巴(殿舉)的罪狀”,即“判文”。《卅年專刊》全文轉載。
接上,“……判文如左:
理 由
?褻瀆聖靈,咒詛全體本會為魔鬼。
說明!
從前法利賽人看見耶穌趕出污鬼,不歸權柄於真神,反說靠?鬼王別西卜趕鬼,故耶穌責備他乃是褻瀆聖靈,這罪總不能赦免。今之張巴拿巴對褻瀆的罪,更有甚的。在於寄上海支部之信上說:‘真耶穌教會七字僅存軀殼,而靈魂則完全交在撒但手中,毫無疑義。’試問,本會果真是僅存軀殼,而靈魂則完全交在撒但手中,何以張氏尚到處傳說:‘本會為應驗聖經的錫安山,即是天上的耶路撒冷。’既如此,則本會不是僅存軀殼,而里面有審判眾人的真神,和被成全之義人的靈魂了。現張氏已被魔鬼利用,改換口氣,咒詛本會不是充滿萬有者所充滿的,竟說完全交在撒但手中。毫無疑義,這分明大褻瀆聖靈的工作,抹煞耶穌為教會全體的救主,敢斷定本會里面無得救的人,比較從前那貪愛不義之工價的先知巴蘭,更見狂妄了。又說:‘誓率基督精兵,打倒撒但第五次(《卅年專刊》之六大)所通過規章。’又說:‘殊不知仆對於代議員會,視為撒但行為,違背神命的。’試問,第五次規章張氏既認是出於撒但所通過的,何以在閉會的那天(當為一九二九年九月十二日)向各代表說:‘此屆臨時全體大會,各代表來滬,改訂規章,解決要務,為主勞苦維持大局,都出於聖靈在各人心中運行之大愛’的呢?(記在《聖靈報》第四卷第八九期合刊第十三面)這樣看來,忽而聖靈忽而撒但,都出自張氏的一口。至於要打倒第五次的規章,仍用第四次(《卅年專刊》之五大)的規章,究竟這兩次的規章所差異的是甚么?除加增代議員會一章外,就是將第廿六條改為:‘負責由全體大會選舉,由負責中互選一人為總負責。’以此加增與更改,何至謂是出於撒但呢?唯張氏竟因此有礙於袒己的推荐,不能自專行事、藉權獨斷,則以為這樣不利於己的規章,非出於撒但而何?故對人說:‘當年是耶穌揀選門徒,并不是門徒揀選耶穌。’換句話說:不客氣的我便是耶穌,今應由?我選出人來為負責才對的,也應聽?我指揮,不用代議員監督才行的。竟然認定自己可任意釆用甚么人,或專權辦理甚么事,無不出真神的命令。如其在香港設立偽總部,不開大會即有負責的產生。這都是證明張巴拿巴的專制孤行,毫無顧忌。要打倒真神所感動各地代表在大會席上所議決的規章,又敢藐視代議員會說是出於撒但的行為。(既出撒但的行為,何以在審議會錄上張氏親自簽名認可;又指定怡保本會,應由總部去函,請其選出一名的代議員呢?)可知現在的張氏反復無常,其目中已無代表,心中已無會眾了。
?高抬自己,自稱為主為神。
說明:
從前有離道反教的事,并有那大罪人顯露出來。今之張巴拿巴亦即其人了,如其所說:‘本會系仆奉真神差遣,舍生命所購來。’試問,張氏為本會有何生命的可舍?不但沒有,反因?本會得以養活生命,并且一家肥美其身體,比較為農挑糞的時候,可說更好得多了。今怎么以本會的購來,說是出於他舍去生命呢?當年使徒們為主被殺的很不少,都沒有一個敢說:教會是他舍生命所購來的。但張氏敢說這句話,分明是強奪耶穌用寶血所買來的本會,作為私產,認定‘自己為本,各本會為枝’的了。又敢說:‘你是甘心學猶大賣主,學法利賽人釘主。’又說:‘是甘心叛主毫無疑義。’又說:‘便是不肖的兒女,既經長成,則不知其父母之姓名與何處人也。’這更可證明張巴拿巴是抵擋主的,高抬自己,僭越耶穌,超過一切稱為神的和一切受人敬拜稱為父的。所以視人有反對他的罪過,他就居然自稱為主,便以賣主、釘主、叛主這個名詞加罪於人。又引用《加拉太》四章八至十六節、《馬太》廿六章四十七至五十節的兩處聖經說:‘昔日保羅當之,今日唯仆當之;昔日耶穌被猶大所賣,今仆被第二眾猶大所賣。’換句話說:我就是現代的耶穌,凡反對我者就是現代的猶大。噫!張氏背逆之罪,實是已達極點了。
?假作公函,偽造圖章,私立總部,搗亂本會。
說明:
經上說,必有人離棄真道聽從那引誘人的邪靈和鬼魔的道理,這是因為說謊之人的假冒。今之張巴拿巴亦以私人名義假作公函,且偽造一顆本會總部的圖章,蓋在他所謂之公函上,說甚么‘將總部移至香港,徐圖整理’;說什么‘不得已於三月八日(當在一九三零年),將總部移至香港’;說什么‘若任其代議員會成立,則總部必變為鬼魔巢穴’;說什么‘一面擬於香港地方掛起總部牌,做總部工作’;說什么‘同時啟用,開始辦公,業經通告各地本會長執暨全體靈胞,并函知寧中央政府各在案’;說什么‘不得不以大炮傾覆,以免群魔作祟也。’試問,總部是否由各地本會組織而成呢?既由各地本會組織而成的,則遷移一事,應先徵求各地本會的同意,然后施行之。今張氏未有與各負責預先相商、亦未有與各地本會徵求同意,而總部財產、圖章及國府照准本會備案公文都照常保管在上海的總部,何得謂將本會總部移至香港?何得謂業經通告各地本會?何得謂函知寧中央政府各在案?這分明乃是私立總部,不是遷移總部;乃是偽造圖章,不是實用圖章。蓄意要推翻上海之本會總部,以個人為中心引誘人歸附自己。想在香港地方可以專權獨斷,而總部負責亦不用開大會來選舉,只任己意去封立。自以為這樣成立總部,‘對於外交,有統系有團體,可使人畏服;對於內務,能監督能指揮,可使信者敬服。’至張氏所謂‘譚配得等與魏以撒聯合成熟,決定在代議員會列席,認為非常的變故,不得已將總部移開,以傾覆撒但的巢穴。’此更知張氏曆年慣用撒謊,冒稱為本會的發起人,欺騙南方的本會來敬重他。今見總部函請魏以撒等來滬,要徹底查考本會發源的歷史,則不能不怕當場敗露,在地蒙羞,故寧可趁勢圖脫,尚可捏造其言,以作苟延殘喘計耳。不然,何以張氏不從速回滬,秉救主的權能來驅逐靈界的土匪,據實證明自己為特選發起本會的第一人,使各地代表與代議員都能認識得清楚呢?但我們已知道張氏之於今日,早無救主的權能可秉了。因為他以謊言為避所,在虛假以下藏身,怎能夠當大會審判的時候站立得住呢?所以他說:‘要查考本會發源的歷史,當先往猶太之伯利恆及加利利各地,查考耶穌是否生長於其間,然后到中國的山東再行查考我,尚未為晚也。’換句話說,耶穌和我是一樣的。若能查得耶穌生長的證據確實,就也能查得我發起的根源。‘不是如此,則不但恐我有假,且恐耶穌都假了。’這都可證明張巴拿巴的此種言動實出於榮己野心,荒謬至極。不但欺騙各地本會,且敢瞞混政府當局。在本會固屬犯規,在國家不無違法。這等人已壞了心地,如同熱鐵烙慣一般,在真道上是可廢棄的。
?廢除全體大會公決之規章,誣蔑大會公選總部之負責與代議員。
說明:
從前在經上記載,有許多人不服約束,說虛空的話欺哄人,那奉割禮的更是這樣。現在也有許多人不服約束,尤其是為本會總負責的張巴拿巴不服約束的。如其所說:‘於傳道方面,仆尚須奉若輩差派’;又說:‘殊不知是次規章,僅仆一人反對’;又說:‘如搶產政府的規章’,又說:‘貽羞當世,遺臭萬年之規章,獨不能推翻之耶’;又說:‘打倒撒但通過第五次規章’;又說:‘規章則仍照第四次大會議決辦理’。試問,張氏傳道可獨異於人么?而人則當受差派,唯張氏可免的么?既是如此,從前之往南洋及廣東各地,何以又向總部領公函,且對人說:‘兄弟不遵守規章亦是魔鬼呢?’至第五次規章,張氏既以為是撒但所通過的,實足遺臭萬年,何以親自簽名認可於審議錄呢?又何以不在說:‘兄弟若再作傳道便是魔鬼’的時候,堅辭負責及總負責的當選,再做古董生意呢?既然就了職,亦領了川資前赴廣東傳道,是則已服從第五次規章的辦法了,何以破壞在后,而犯陽奉陰違的罪呢?前之因不遵守規章,稍有詐欺取財的長執,而張氏非以革職去懲戒之則不可。難道嚴於治人,對自己就不用王法么?可是張氏有這樣思想,所以他又胡說:‘宗教居於萬能之上,可以專權獨斷的,凡應行之事,不能取決於多數人。’(覆汪挪弗信,存在總部)又在寄廣東司徒於奉的信上說:‘本會則完全是帝國主義,不怕撒但與潮流派之多,仆秉耶穌權能,終必剿滅之。’如上說法,顯系以自己作了教化皇。與耶穌所說‘但你們不可這樣’(《路》廿二章廿五六節);彼得所說‘也不是轄制所托付你們’的宗旨相反很多了。這分明是拆毀本會,破壞統一的辦法。敢以一人來推翻全體代表所議決的規章,毀謗代表為撒但,辱罵規章為遺臭,殊屬背謬之至。又敢誣蔑全體大會及支部大會所公選之總部負責與代議員,說是‘被潮流派混入,結黨分爭,攘權奪利’;說是‘上海群魔等,仍假總部名義於三月十五日發出印刷公函,強詞奪理,希圖混淆觀聽’;說是‘撒但等智窮力竭,則搖頭擺尾,向各地本會乞憐,希圖死灰復燃,較各老會更為可恥,較異邦人尤為可羞’;說是‘以巧言令色,銅臭甘旨,迷惑各省代表擅改規章,撒但工作,力量甚大’;說是‘近日亂黨在仆視之均是魔鬼’。這都可證明張巴拿巴的荒謬絕倫,狂熱至極,應受真神更嚴的審判。
?詐欺取財以飽私囊;假托啟示,引誘人捐款;且擅發書報,阻擋總部之工作。
說明:
從前有假師傅的貪心,要用捏造的言語,在弟兄身上取利,自取速速的滅亡。今之張巴拿巴亦離棄正路了,隨從比珥之子巴蘭的路。曆來在總部直至本年三月半止,總部每月都有給他四十余元以作家中五人的用費。其兩女尚有人供給在學堂讀書。這樣,為傳道者的可算是充足了。但他近來在各地還是喊窮叫苦,反說受總部的惡待沒有給他甚么多錢,引動了南洋靈胞每月再寄叻金三十元,約近大洋五十元,以作補助之用。他的妻女在上海,也是一樣的啼窮叫苦,故意將東西要托人押當,表明他家樣窮苦萬狀,引人拿錢送給他。去年當張氏將要動身赴粵時,總部給他路費十五元,他還對程女執事說:‘總部沒有給路費,我家里又無錢,怎么可往廣東呢?’騙得那女執事把做工賺來養生的錢,給二元與他。又聽見對人說:‘我女人很耐苦熱心為主的,甘願在上海討飯度日,總要我往廣東傳道。’試問!實有此事否?這都是牢范人的法子,說得咸酸苦辣,叫人來尊重他。然而他的心中已慣了貪婪,還不以南洋月助三十元為知足。於是又用假啟示,說什么‘欲往歐洲、美洲、義荷各國傳道’;說什么‘東方不亮西方光’的謬話;又說什么‘向外發展’的狂言,誘人大捐款來,預算作一次的收斂,便成了富家翁,達到‘看錢為重’的目的,其野心夢想竟至如此。而且自己為本會總負責,絕不顧全本會的大局,假裝誠意,施施然就職受各地代表的歡迎,旋又向總部審議會領公函往廣東傳道,并很客氣的與各人握手而別。原來一面想要先取得總部發給他路費,和家庭在滬每月的供給費,一面想等到粵后再施伎倆未遲。至一到了香港,便以自己的名義開辦什么自稱第四期的神學,并印發《晚雨報》。藉詞作傳道的先鋒,其實是暗中攻擊總部,離間弟兄,使各地本會不與總部通信、不與總部捐錢,要陷總部於經濟困難的地步,直至倒閉而后已。這都可證明張巴拿巴的存心陰險,蓄意凶殘,利自己、害全群,莫此為甚,正是那被咒詛的種類。
?奪神人之功,毀兄弟之譽,嫉善忌才,忘恩負義,且好說大話,作欺壓之工具。
說明:
經云:末世必有危險的日子來到,因為那些人要專顧自己,貪愛錢財、自夸、狂傲、謗讟、違背父母、無親情、不解怨、好說讒言,不能自約、性情凶暴、不愛良善、賣主賣友、任意妄為的。今張巴拿巴亦算是應驗中的一人了。如其所說:‘仆謬荷真神揀選,開辦本會,工作二十年’(查開辦本會不上十個,傳道起點是在民六,由聽見張靈生說北京有位魏保羅能面睹救主,上下數次,他從此才有決心為傳道,有意跟從魏保羅同生同死。記在《萬國更正教報》第二期第三面,又第四期第四面)又說“在滬組織總部,妥定規章,并在寧中央政府立案”。竟然以自己做了本會發起的第一人,所有組織總部、妥定規章也都是他一人的工作,實則貪神之功榮己毀人,冒稱發起,欺騙所未聞見的弟兄。凡是勸戒他之過失的,多不肯領受,每引摩西娶古實女子一事作表示,無論誰都不能反對他。又絕不喜歡人,將萬萬歸大衛,千千歸掃羅。若遇有這樣的事,就學了掃羅的怒視和刺殺。就是明知了這些人,實屬良善的弟兄、恩義朋友,只因保全自己王位的起見,亦不得不張羅設網,百般攻擊,總要謀害那些同工的弟兄,至於跌倒而后快。甚至對不盲從他的人則發出大言來威嚇,逼人屈服他。如其所說:‘唯秉救主的權柄,大放口中之利器,殺絕一般撒但’。又說:‘斷不可容屬血氣者,戴屬靈之面具,以售其奸宄也”;又說:‘仆不怕反抗,反抗仆者即撒但也。凡掛本會牌者,如敢反抗仆,仆必拆毀之’;又說‘革除黃郭(黃以利沙及郭多馬),將真道真理昌明’;又說:‘若不醒悟,下次即宣布罪狀’;又說:‘如有明目張膽反抗,仆必同率基督之精兵,打倒一般叛逆而后已’;又說:‘我有許多君王勢力,凡反抗我的必定有禍’。這都可證明張巴拿巴是曆來用了忌恨殺得不少的弟兄,已無永生存在他里面,也是海里的狂浪,涌出自己可恥的沫子來了。
玆將總部負責經開審議會按上列之罪狀,張巴拿巴應懲以革職。其證據及判文如左:
證 據
三次公函 三期晚雨報 寄上海支部回函 寄廣東司徒於奉兩函 寄江西汪挪弗一函
判 文
‘查得張巴拿巴實有褻瀆聖靈、咒詛全體本會為魔鬼、高抬自己自稱為主為神、假作公函、偽造圖章、私設總部、搗亂本會、廢除全體大會公決之規章、誣蔑大會公選之總部負責及代議員、詐欺取財以飽私囊、假托啟示誘人捐款、且擅發書報、阻擋總部之工作、奪神人之功、毀弟兄之譽、嫉善忌才、忘恩負義、常好說大言,作欺壓人之工具。比較前之被本會所革職之長執更見罪大惡極,其所犯之罪惡亦是以前被革職一切長執所未犯所不敢犯者。似此不法言動,顯系出於撒但之大運行,欲分裂本會破壞統一之辦法,迷惑弟兄,混亂正道之進展,實為眾善之仇敵,神人所共棄。總部為顧全大局,扶助真理起見,特開審議會議決,按本會規章第三十七條辦法,判定張巴拿巴革職。宣布罪狀,俾眾周知。此后各本會不得稱其為長老,亦不得接待之,免留魔鬼地步,敗壞一體之教會。但事關重大,不得不慎重辦理,故以處分之意見,提出於代議員會,請其再行案查之理由也。
譚配得 鄧天啟
總部負責 張撒迦
羅喜全 高路加
民國十九年四月六日”
要特別注意的是:一九二九年,總部的一些人等,除張巴拿巴而外,同時釆取了極其重要的三大步驟:改革總部負責人選舉辦法、建立監督總部的代議員會、清查歷史發源。這三大步驟對張巴拿巴都非常不利,引發張巴拿巴極其強烈的反應,乃至跑到香港去另立總部。為什么會這樣?清除張巴拿巴僅僅是因為他冒充了真耶穌教會的創始人嗎?顯然不是。
此外,由此三大步驟可以判斷,總部的這些人事先必定做了大量的准備工作。見后述。
總部的這些人,是六大所選總部負責除張巴拿巴之外的其他五個人。譚配得的情況和別人是不大一樣的,最初他是同李曉峰一樣的,在三大召開之前就已經支持了張巴拿巴,而現在六次臨大總部負責審議會時,又同意開革張巴拿巴,而在開革之后,譚配得又奔走於香港,希望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