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教義、教規的進一步發展

一九二二年(民國十一年),這一年的四月,在武昌召開了真耶穌教會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而武漢情況總體上是不妙的。由於各公會的反對、警察廳的刁難,真耶穌教會的活動一度處於地下狀態。這一點,放到湖北省概況中去敘述。武昌二全大之后,議定由魏以撒、高大齡、張巴拿巴一起赴上海參加中華全國基督教大會;同行的還有河南的王真光。關於上海中華全國基督教大會則放在江蘇、上海的情況中敘述。
上海中華全國基督教大會之后,湖南的情況有更進一步的發展。魏以撒、高大齡、張巴拿巴三人議定:魏返河南、高去湖南、張則派往福建。但張沒有立即去福建,因為福建當時完全沒有開發,去,則無人接待。於是,也到了湖南,直到次年一月才到福建去。
上海中華全國基督教大會結束后,五月十二日,高大齡獨自一人乘火車到了南京,正牙疼,鼻腫臉胖的,在曹光潔長老家住了一個安息,七天,又到郭長老(文俊,哥尼流)家住了几天。遂與郭長老及其夫人由南京坐船到了漢口。在漢口換船時走失,於是又坐船到了長沙。在長沙聚會四天,受大水洗者六十人。后又與郭長老、譚長老等去湘潭,聚會三天,受洗者六十四人。又與郭長老等去衡山,聚會三天,受洗者十七人;與郭長老再到益陽,聚會三四天,受洗者二十一人。從益陽回長沙之后,就修改《神命萬國更正教綱目書》、改武昌(二次)大會所議定的教規和真假要道上之教規。據張殿舉給武昌“張、范、萬、袁、楊眾靈胞”的信函說,“高大齡在湘數月,編書報、規章,已(以)及更正綱目,十月出版見證書,大約十一月印成……。”山東張靈生此時也到了湖南,前來幫辦。高大齡是五月十二日離開上海赴湘的,在長沙修訂《神命更正教綱目書》和教規,當在這一年的六、七、八月,或者再加上九月。提到的“十月出版見證書”之《見證書》應該是魏保羅《聖靈真見證書》的湖南版本。
武昌二大所議定的簡章十五條,見湖北真會史及二次全大。據《總部十周年紀念專刊》記載:“武昌大會后,由長沙本會,擬定本會教規五大綱,計六十二條。合武昌大會所議定之十五條,共成六大綱七十七條。”這五大綱六十二條,是“長沙本會”擬定的,不是全國代表大會議定的,因而只能放在湖南真會史中敘述。《卅年專刊》在二次全大的紀錄中說“擬定規章十五條,內中文字十分不通順,又在大逼迫當中,不容一條一條的修正。后來由高長老從上海到長沙才修好付印的。”
全文見《真耶穌教會總部十周年紀念號》第三篇第三章。由於篇幅太長,不能全錄。摘其要者敘述如下。
第一大綱是“真耶穌教會的教規”,共計二十一條。這主要是闡述真耶穌教會的教義。這里所表述的教義,同魏保羅所傳教義基本是一致的,沒有什么歧異。值得注意的有:第五條“聚靈洗會的首領人,宜求辨別諸靈的恩施,恐受邪靈誘惑而擾亂真道(林前十二章十節、約壹四章一至二節、羅十六章十七至十八節)。”這應該是在追求“聖靈”的實踐中遇到了問題而產生的要求。再就是第二十條,第一次提到了十一之捐。而現代真耶穌教會中關於祈禱的姿勢與方向、舉行洗腳禮的要求、舉行聖餐的時間規定等等分歧,都還沒有出現,因為其表述找不到與魏保羅所創教義的不同。但有一點要特別注意的是,完全沒有提到女人祈禱與講道時必須蒙頭的問題。據前面的研究,魏保羅確實是提出過蒙頭,而且在山東還切實實行了的。但在魏保羅去世之后的第六期《萬國更正教報》上,則完全沒能蒙頭的記載。在武昌二大議定的十五條簡章中完全沒有提到女人蒙頭之說,在湖南增補中也沒有,而湖南是知道魏保羅有“蒙頭”的要求的;見前述普羅主民的信函和李曉峰的傳單。還有一點值得注意的是,湖南真耶穌教會一直是沒有蒙頭的,這一點可以由后面關於一九四七年第十一次代表大會記述可以明確看到。而且直到今天,湖南真耶穌教會也是不蒙頭的。
這個在長沙最后修定的“六大綱七十七條”如果作為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實行,那末,可以結論,真耶穌教會此時從“教義”這個意義上來說,沒有女人必須“蒙頭”這一規定。這在真耶穌教會歷史上是非常重要的“發展”。不過,這個所謂的“發展”,并非是從“二大”開始的。實際上很可能是,女人“蒙頭”在推行的過程中遇到了來自信徒群眾的極大阻力,恐怕也包括總會中多數人員的反對:當時張巴拿巴、張靈生、魏以撒、高大齡等人都到了湖南;從目前所知,在蒙頭問題上,魏以撒顯然是孤立的。如果,主張女人“蒙頭”者占了多數,二大的綱領,恐怕會是另外一副模樣。
第二大綱是“各公會當更正的教規”,共十七條。從內容看,沒有超出以往要求各西方差會更正的條款,說法一樣。
第三大綱是“真耶穌教會傳道規則”,共七條。這是對傳道人的要求規定。關於傳道人,以往的說法,僅只是規定不許有一定工價,以免雇工之嫌。而現在則作了一些對傳道人的具體要求。如傳道人要專心傳道,不辦世俗事;堅守本分,警教眾人離罪悔改,得靈洗,晝夜做工糊口,以免累人;屬靈弟兄姊妹不要專管閑事,安靜作工;防止被人離間;住教會者要接待遠客;辦理教會要求主指示;安息日聚會要恭敬虔誠等。
第四大綱為“本會聚靈恩會秩序”,共六條。這是關於聚會的組織方法。大家發言,不限時間,順從聖靈,不隨從血氣;隨聖靈而行,啟示預言、見證、認罪按秩序發言;講道要求作先知的恩賜至多不過三人;方言講道只好二人,至多不過三人,按次序說,有人翻出來就說,無人翻就自己對真神說;聚會首領要辨別諸靈,免受迷惑;聖餐擘餅不可用刀切,但各人要自己省察有無罪過。
第五大綱為“本會捐款的根由”,共十一條。關於管理人的要求;至少捐所得各項收入的十分之一;每逢七日的第一日獻;要樂捐,凡為主施舍都有大福,凡將靈魂、田產、房屋等獻給主,再為主吃苦傳道,在天國里可得十二使徒的冠冕;款項用於傳福音、會堂雜用、招待賓客;凡修蓋教會聖堂,要樂捐,是十分之一以外的;施舍不是為要人夸獎,要在暗中作。
這個五大綱六十二條,除第一、第二大綱關乎教義而外,其它都是關乎教會組織的辦事規則,瑣碎而具體。這樣的規章,就真耶穌教會會史而言,這是最早出現、較為全面、具體的規章。而以后,又進一步發展了。
從武昌二大的十五條簡章及長沙真會擴展的五大綱六十二條規章來看,就全國而言,湖南真會發展的形勢是最為熱烈的。難怪魏以撒等有將總會設在湖南的想法和打算。
此外,魏以撒在長沙撰述出版了《神命萬國更正教綱目》,對真耶穌教會的教義作了進一步的闡述。
二大簡章在長沙進行增補及《綱目》在長沙出版,應當說真會的發展重心有轉向湖南的明顯跡象。
魏以撒、張巴拿巴等人在湖南期間,還印發了不少的傳單,其內容多與教義有關。這些傳單均見於《卅年專刊》。有一點附帶說明一下:《卅年專刊》第六集“書報與傳單”中所收集的傳單,一共九篇,第一篇“啞巴說話證真恩”是報導北京孫子真事跡的;其他,有兩篇是魏以撒在河南發布,然后在萍鄉重印的,其他六篇都是湖南發布的傳單,而且完全都是這個歷史時期。就《卅年專刊》而言,真耶穌教會三十年中,所發傳單多矣,為什么要集中收集這個歷史時期的傳單,且以在湖南發布者為主呢?不詳。
這几篇傳單,前面已經介紹了一篇,即李曉峰《萬國更正教真耶穌教會聖靈啟示進神國捷徑之要道》,其他分述於下:
《主耶穌審判大日急速要來的警告》。末尾署名為:長老李曉峰聖名腓力、曹日新,執事譚春林、周慶先,還有“湖南長沙省真耶穌教會暫設游擊衙坪六號德記內張巴拿巴同眾公啟”。未署年月日。但《卅年專刊》第六集末尾有一“歷史性重要傳單統計表”,其中第五項為“警告”,作者李腓力,發行地長沙,發行年次作民國十年,當公元一九二一年。內容說是“普遍勸告性”。
主要內容其實是宣告末日即將來臨,要悔改,要離開罪惡,好迎接主來。而如何離開罪惡,則反復強調了“凡人若不受水和聖靈洗的,再離不開一切的罪惡,都要受審判。”“人若不從水和聖靈生的,就未能進天國。”完全是魏保羅的教義。但主什么時候來呢?沒有說明具體的時間,沒有完全重復魏保羅的末日預言。僅只是重復了《使徒行傳》十七章三十一節上的話:“聖靈說,因為他已經定了日期,要藉?他所設立的人,按公義審判天下。”為什么?一九二二年是魏保羅末日預言到期之時。一九一七年預言五年以內,恰在一九二二年。一九二一年宣布“主耶穌審判大日急速要來的警告”,怎么會不宣告魏保羅預言的時間呢?筆者不得不懷疑《卅年專刊》在重發此文時是不是作了修改。
《聖靈真證》。文末署名與上一篇一樣,文字略有不同。文末亦無年月日。而《傳單統計表》中第六項為“聖靈見證公函”,當為此文。作者李腓力,發行地長沙,時間民國十年,公曆一九二一年。內容介紹說是“證主速來,勸眾歸真”。細閱傳單一過,其內容確為“證主速來”,而“勸眾歸真”則是強調得“聖靈”:“因為巴比倫城傾倒了……你們應當儆醒切求聖靈的施洗 ,有方言為憑據,才離開魔鬼的賊窩(啟十八章一節至四節)”;“凡真信耶穌快來的人,聖靈必與他說話來往。若報這警告的人,在他身上必有能力和榮光照耀;凡不喜歡的人而反對者,都得滅亡。聖靈這樣吩咐,我們不敢抗拒神的旨意。”這已經提到了這樣的高度:即,凡不相信末日必然到來的人,是得不到“聖靈”的。并且,只有求聖靈的洗,說出方言為憑據,才能“離開魔鬼的賊窩”,才能進天國。
傳單出現在一九二一年,相信末日必來,相信魏保羅預言的信徒們,其急切心情躍然紙上。然而,和上一篇傳單一樣,又沒有魏保羅末日預言的具體時間,《卅年專刊》沒有做過改動嗎?
《見證主快來》。文末署名為“湖南湘省真耶穌教會最無用的張巴拿巴同眾公啟”,無年月日。在《傳單統計表》中找不到相應的記錄。《表》中署作者為張殿舉(《表》中誤為“張殿向”)者只有一篇:《何為迷惑》。《見證主快來》一文分為四個部分敘述。第一部分當中先敘述了他如何接受“更正教”,以及如何到的湖南:“我在民國七年,我與更正教反對的時候,我又在曠野下晚禱告,就有聲音說,改(?更)正教是神的聖旨。我在這個時候定志尊神的吩咐,傳揚聖靈的施洗。這救恩在各處領受的不少,有方言為憑。此時又被聖靈差遣,到湖南長沙真耶穌教會,與大眾聚會多日。”這說明張巴拿巴接受了“更正教”,并非與“更正教”無關;亦非真耶穌教會的“創始人”。此外,這一部分說的是:“那一夜我與李長老、彭壽山一同禱告几點鐘,我們忽然看見一片焰火,我的信心更加堅固。我又與譚春林被聖靈指引,往白果,路過花石,又往衡山縣真耶穌教會,聚會六天,皆有靈工。我們會已畢,我們上山禱告,聖靈啟示我說,你要為光作見證,亦要報警告給各省各處人民知悉,你們應當儆醒預備,我一定的時節要來審判萬民……”第二部分說的是“此事(指前述“光”之事)不信的人實在可憐至極,凡真教會已經出現,證明耶穌即時就復臨。”即,真耶穌教會的出現,就說明世界末日就要到了。下面則論述什么是“真教會”。由此,也可以知道,在張巴拿巴當時的觀念中,“更正教”者,“真教會”也,并不象他后來說的那樣,他最初是自辦“真耶穌教會”,后與“更正教”聯合;分裂之后則又聲稱“本會與萬國更正教真耶穌教會,宗旨殊異,痛癢無關,有天壤之別。”(見《聖靈報》民國十五年,公曆一九二六年,第一卷第一號)第三部分則論述“更正教不是人手捏造的,是從天上來的。”第四部分則說“主看千年如一日,一日如千年。(彼后書三章八節)等到耶穌來的時候,神的選民與聖徒都要受逼迫,警告已畢,耶穌隨時即速復臨,那一天就是一年了。”
張巴拿巴的《見證主快來》也沒有提到魏保羅關於末日來臨的具體時間,但充分證明了張巴拿巴當初是忠實的真耶穌教會信徒。從《萬國更正教報》的記載看,張巴拿巴也接受并宣傳了魏保羅的末日預言的,而這篇傳單卻沒有,這是很奇怪的。《卅年專刊》也做了修飾?
《神命更正萬國教真耶穌教會第一次報告》,文末署名為:“湖南長沙真耶穌教會張巴拿巴、向保全同眾公啟”,時間為“民國十一年陰曆壬戌二月初四”,當在公曆一九二二年三月二日。這是一篇打算辦一教會月刊的報告。已見前述。
《大喜信息》,文末署“民國十一年壬戌二月真耶穌教會謹布”。時間與上一篇一樣。《傳單統計表》中說,作者魏以撒,發行地長沙,時間十一年二月,內容為“述說見證本會出現為真”,備考欄中又謂“禁食救命單第一種”。從文章內容看,強調的是真耶穌教會的出現是末日來臨時的絕好拯救:“中國的同胞們哪……快回頭吧,現在人都知道是末日了,實在是苦海,同胞們哪!你回頭就必見岸,怎樣回頭呢?就是從前為非作歹的要改過,吃煙喝酒的,要不作;嫖賭的事要丟棄……以及一切罪孽的事,從今以后,都要丟掉。因為這些事,能使身敗家亡,國弱民貧……同胞哪!你愛自己嗎?我勸你快快的改過來;你愛你的家庭和社會并國家么?我勸你速速的改過來。若不改,你的愛全是空的。同胞哪!我實在知道你願意改……”如何改呢?“信耶穌”。但“耶穌教是外國的”,“因為洋人等等的緣故,就不入教歸正”。而現在,一個大喜的信息就是有了真耶穌教會。“就是自民國六年,真神指示耶保羅,原名魏恩波,三十九夜晝不用一點食物,親派他設立了一個 真耶穌教會,現在是耶穌的聖靈親自作工。真教會已經普及全國各省各處。在中國的這一部分,連一個外國人也沒有。也不用他們的錢,完全是中國人的錢。中國人傳真道,凡中國人都當聽。你得了這個單子,你若悔改了,實在是救命單,生前得安,死后還得安。本會通訊處,在長沙清泰街真耶穌教會……。”接?說,聽說各教會有不少傳道、教友認為“我們的教會,實在當要更正了,教規已經壞到極點,從良心上盼望一個完全的教會出現,就如同猶太人盼望彌賽亞一樣”。既然如此,就應該相信真耶穌教會是“真而又完全的教會”。而且,“現在中國各省受聖靈洗的,已有一萬多人了。”
由上可知,《卅年專刊》備考欄中說這分傳單是“禁食救命單第一種”,實際上不太合適:若無“禁食”二字倒更好一些,因為有這兩個字反倒把傳單中的廣泛意義,變得狹小了。這分傳單,若從它論述的真耶穌教會出現的政治歷史意義來審視的話,顯然是一分很重要的一分傳單。
《宗教真革命》,文末署為“萍鄉蘆溪真耶穌教會重印(魏以撒稿)”。《傳單統計表》中作作者魏以撒,發行地(河南)上蔡,時間為十一年秋,即在公曆一九二二年秋。
《真假一目了然》,這也是魏以撒在河南上蔡發行又在萍鄉蘆溪重印的。時間也在公曆一九二二年秋。
這兩篇傳單,因為首發在河南,放到河南真會史中敘述。
此外,還有魏以撒的《神命萬國更正教綱目》要特別注意。
“救主耶穌降世一千九百二十三年,民國十二年一月,即壬戌仲冬出版”的,由湖南長沙真耶穌教會印行。全名為:《神命萬國更正教綱目 萬國耶穌教所當更正者》;《卅年專刊》說“神命”兩個字是張巴拿巴加上的。摘述於下:
第一條 更正教是神的特命,凡遵行者定能得救;
第二條 人若不受聖靈洗就沒有進天國的憑據,是屬肉體的、屬情欲的,必定離不開罪;
第三條 應當效法耶穌和使徒在水多的地方施洗,若用一點水滴在人頭上與聖經不合;
第四條 教會奉父子聖靈的名施洗,不照聖經中使徒們所實行的奉主耶穌基督的名施洗怎能得靈洗呢?
第五條 教會廢棄真神的誡命,遵守古人的遺傳守禮拜日,不守安息日,怎能得救呢?
第六條 信主的人沒有醫病趕鬼的權能,且有病求醫吃藥,又在會中開設醫院,與耶穌和使徒所傳的相合不相合?
第七條 各會吃聖餐用刀切開,耶穌和使徒當年實行的不是那樣;
第八條 教會不能按手使人受聖靈怎么能結果子呢,豈不知凡不結果子的枝子他必翦除么!
第九條 傳道的不背十字架,克己吃苦,反多要工價,既得世上的賞賜,怎能再得天國的賞賜呢?門徒當將身心靈財物生命并一切所有的都樂獻給主,是主所喜悅的,是理所當然的。
第十條 門徒應當將身心靈財物生命,并一切所有的,都樂獻給主,是主所喜悅的,是理所當然的。
第十一條 各會靠銀錢勢力和世上智慧傳道,并不靠神,怎能傳真道呢?
第十二條 各會廢掉洗腳的禮,是不效法耶穌,也是沒有愛弟兄的心,怎能作耶穌的門徒呢?
第十三條 各會一切首領都是人選派的與聖經不合,既不是神選派的怎能為神作工呢!
第十四條 各會稱上帝與聖經原文不合,乃是妄稱真神的名;
第十五條 各會當取消三位一體的說法,當稱獨一無二之真神;
第十六條 各會聚會限制鐘點,指定某人講道,不許輪流說話,講道的預備題目都是出於人意,證明沒有聖靈;
第十七條 各會禮拜每定一人祈禱、不許大眾一同發聲,合乎聖經么!
第十八條 教會沒有聖靈就不能辨別諸靈;
第十九條 聚會時收捐項,是不合乎聖經,聖靈怎能降臨呢!
第二十條 人若沒有禁食的能力就不能勝過情欲,更不能勝過魔鬼,怎能得救呢!
第二十一條 祈禱時候應當多說阿利路亞,因為這句話大有能力;
第二十二條 耶穌教青年會不可演電影、演戲法,當作買賣的地方;
第二十三條 各教會記名數月,或數年,才施洗,聖經上有這規矩么;
第二十四條 教會中有出教的事,聖經上有這律法么;
第二十五條 門徒不接待傳真道的怎能得賞賜呢;
第二十六條 門徒若不聖潔、不完全怎能得救呢!
以上摘述的是綱目條款,在每一條條款之下,都有詳細的說明和論證。從二十六條的條款來看,沒有特別明顯地超出魏保羅創立的教義教規范圍,但在對每一條款的論證中則更加完善,列舉了更多的《聖經》上的根據,更系統、更理論化,同時,其中也包括了一些理論上的發展。
對第一條,魏保羅強調了各個差會應當更名為真耶穌教會,因為各差會會名都是人的意思。魏保羅最初只是要求各會改名為“耶穌教會”(后又改“真耶穌教會”),僅僅是“各公會的名稱,都是私心所起的名稱”(見第一編),還只是從“名稱”這個角度提出的問題。而魏以撒則將更正教列為“神的特命”,是否遵行,關乎於“得救”的根本問題。即,唯我真耶穌教會的信徒方能“得救”,其它各公會均不能“得救”。這就將真耶穌教會在基督教界提到了最高度。在論證中則強調了“不是故意與各會為難,乃是我們見惡人將要沉淪,若不警教他喪命的罪,恐怕神向我們討問。”據《約翰福音》七章七節“世人不能恨你們,卻是恨我;因為我指證他們所作的事是惡的。”結論說:“從此就知道耶穌作了更正教的元首”。又進一步論證耶穌亦將更正教的責任托付給了使徒,眾使徒曾作更正教的柱石,眾先知也作更正教的先鋒。“我們當以基督的心為心(《腓》二章五節),接受主所賜的命令,以博愛為宗旨(《約壹》二章七至八節,又五章二至三節),以聖靈引導為准則(《加》五章二十五節),以聖經為憑據(《羅》十五章四節),以耶穌之言行為榜樣(《約壹》二章六節),以使徒傳道為模范(《撒后》三章七節又九節),謹遵真神的命令,專靠聖靈的啟示(《彼前》一章十二節)更正萬國一切不良之教規,改革各會種種遺傳之弊病(《可》七章六至九節)。”
在第二條款的論證中,提出服役的靈與聖靈的區別,凡傳耶穌的各會也有靈,那是作服役工夫的七靈。七靈見於《啟示錄》的四章五節及五章六節。這七靈因為是作服役工夫的,不能作為印證。只有基督的靈,才算是印證和得救的憑據。魏以撒的這個說法,似與《聖經》字義不合。因為所舉《啟示錄》中的“七靈”,兩處都明明白白地說這“七靈”是“神的靈”,盡管它們“奉差遣往普天下去”(《啟》五章六節),也仍然是“神的靈”,也應即《聖經》中所說的“聖靈”。
這個說法,后來魏以撒撰“十二標准要道”時不見了。
基督的靈是什么?“就是春雨、秋雨。(《珥》二章二十三節),也是早雨晚雨(《雅》五章七節),現在正是秋雨(《亞》十章一節),就是末世當賜的聖靈(《珥》二章二十八節)”。雨就是聖靈的比喻,在《聖經》啟導本中沒有,只有:神的話、神的憤怒、神的公義、彌賽亞的來臨、最后的審判、平安的福音、余民、主再來的日子等等。魏保羅的著作中也沒有這個比喻。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現在正是秋雨(《亞》十章一節),就是末日當賜的聖靈”一句。這一句已經不再是“雨是聖靈”的含意,而是時代的含意了。《亞》指《撒迦利亞書》,十章一節內容如下:“當春雨的時候,你們要向發閃電的耶和華求雨,他必為眾人降下甘霖,使田園生長菜蔬。”這里是“春雨”而不是“秋雨”。魏以撒或許抄錯了。
這個觀點,后來魏以撒又演變出教會歷史的四個時期。
怎么見得受了聖靈呢?魏以撒提出“請問他有聖靈的恩賜沒有(《林前》十二章八至十一節),看他有聖靈的果子沒有(《加》五章二十二至二十三節),他能辨別萬事不能(《林前》二章十五節),他心里在凡事上有一位教導他的沒有(《約壹》二章二十七節),萬不可自欺(《加》六章三節)。本?良心自問,若沒有這一切的大恩賜,就證明他沒有受聖靈的洗。”
這些標准是乃父魏保羅沒有的。而且,檢驗是否得到“聖靈”,事實上還是要從“果子”“辨別萬事”“心中有無教導”等等行為后果來檢驗。
受聖靈感動的表現又是什么:“初受靈洗的,或靈歌(《弗》五章十九節、《西》三章十六節)、或跳舞(《詩》一百四十九篇三節)、或拍掌(《詩》四十七篇一節)、或仆倒在地(《徒》九章三至四節)、或哭(《路》六章二十一節)、或笑(《詩》十六篇九節)。這是聖靈初到他里面,或受了聖靈的激刺所致,或因聖靈的喜樂所致(《加》五章二十二節),或因聖靈的責備所致(《約》十六章八節)。”受聖靈表現,在《聖經》上的根據,作為綱要,魏以撒第一次列出。而這些只是“受聖靈”當時的人體表現。是否是“有”,還要從“果子”判斷。
乃父魏保羅說,得聖靈的憑據是“方言”,或曰“靈言”。這一點魏以撒并未忘記:“論到方言,是初受聖靈的憑據(《林》十四章四節)……是在心靈里講說各樣的奧秘,也是對神說的(《林前》十四章二節),那屬世界的人不懂得,主叫誰懂得誰可懂得(《林前》十二章十節末句)。”方言,是“初受”聖靈的憑據,即入門的憑據,這是魏保羅沒有強調的,或者說這是魏以撒刻意要加以明確的。關於懂不懂方言的問題,魏以撒多了一句:“主叫誰懂得,誰可懂得”。根據是《哥林多前書》十二章十節末句:“又叫一人能翻方言”。即,主既然未叫你翻方言,那末,你是不會懂得方言的。於是,凡聽不懂方言的信徒們就可以心安理得了,因為“主沒有叫我明白方言,沒有叫我能翻方言”。
至於魏保羅提出的水洗生一回,靈洗又生一回的重生觀,則未提及。而在第四條卻提出了必須先奉主耶穌基督之名(不可奉父子聖靈的名)實行水洗才能得到靈洗的說法。這個說法,除所奉之名不同而外,又將水洗說成為得聖靈洗的先決條件。即必須先受正當的水洗,才能得靈洗。
但,方言為初受聖靈的憑據,與魏以撒新加的得聖靈的標准(“標准”二字是筆者加的判定語)之間又是什么關系呢?魏以撒沒有說。
第三條,關於大水洗。魏以撒的論證中,強調了“大”水洗,及“面向下”。“受洗不面向下,就沒有死,怎能免罪呢?”,效法耶穌的死,才能受耶穌的靈。沒有強調乃父說的藉水、靈二洗而“重生”。在這里,魏以撒沒有提出受洗的姿式要效法主死在十字架上的模樣。
此外,則提出了“血洗”的概念。什么叫血洗?耶穌基督被釘十字架就是受了血洗(《約》十九章三十四節)。被希律王 殺死的使徒雅各、施洗約翰(《徒》十二章一至二節,《太》十四章一至十節)就是受了血洗,還舉了一些其他例子。他們之所以受血洗,是因為“放膽指證一切假冒為善的人”。但這些“受血洗的人也到了美好的地位,是世界不配有的”。人固有一死,何不“放膽更正天下不良的教會,得?血洗的鴻福”?
前面,在第一編中,已經提到一九一九年第一期《萬國更正教報》第一面有魏保羅所撰的一篇短文,標題即為“血洗”。內容觀點與此完全一樣:“沒有為主為弟兄舍命的心就不算是真基督徒。舍身流血就是血洗”。“放膽宣講更正天下的教會,得有?血洗的鴻福,進了神國,必得永生。”即,此處魏以撒關於血洗的觀念,并未超出一期《萬報》,即,并未超出乃父。也沒有后來出現的大水洗之水即“主的寶血”。也就是說,水與血之間尚未直接聯系起來。
將水洗之水視為“主的寶血”,或許來自信徒們的活動及信念。最早出現,或許在山西。見山西真會史部份(山西的記載見於一九二零年出版的第四期《萬國更正教報》,福建的類似記載已在一九二三年了)。一九九七年真耶穌教會第七屆世界各國代表大會通過的一九九七年真理研究會有關教義問題之決議中,關於水洗的決議有:“施洗中,時常有人看見水里有主血的異象”,也說明了這一點。但也只是“時常有人‘看見’”,而不是“水即主之寶血”。
關於第五條守真安息日,不守禮拜日。特別提到安息日會,因為安息日會也守禮拜六為真安息。但“安息日會不受聖靈,是身體守安息,心卻不能享安息。惟有主的聖靈同在,才能享真安息。”
關於第八條行按手禮,魏保羅於三十六條中提出要實行按手禮,無任何解釋。魏以撒則找出《聖經》中的根據,特別提出“信徒受聖靈的時候也是使徒按手在他們頭上,他們就受了聖靈(《徒》八章十七節、又十九章六節)”。提出“人若想受聖靈的洗,也須請先受了聖靈的按手”。
關於第十二條行洗腳禮,也見於三十六條,沒有解釋。魏以撒提出“門徒若是彼此洗腳豈不更加親愛么?這洗腳的聖禮是謙卑的明證(《腓》二章七至八節),是聽命的明證(《母上》十五章二十二節),是愛人的明證(《路》七章四十四至五十節),凡真基督徒是應當實行的(《提前》五章十節),必蒙祝福(《創》十八章四節,又十九章二節)。這些論證,并沒有超出乃父在《聖靈真見證書》中的說法,只是比乃父更詳細一些。而后來魏以撒又極大的發展了洗腳禮的含義及施行洗腳禮的時間及條件,成為真會內部教義分歧的重要內容之一。見后述。
關於第十八條,教會沒有聖靈就不能辨別諸靈。但如何區別聖靈與邪靈,沒有提出明確的標准,只是說“聖靈言語是加人信心的,魔鬼的引誘是叫人疑惑的(如誘夏娃)”。不如后來謝順道《聖靈論》提出了比較明確的具體的標准。
關於第二十條 禁食。魏保羅強調禁食的能力可以醫病趕鬼,而魏以撒則既肯定禁食的能力“是神藉?聖靈給人特別的恩賜”,勝過情欲、勝過魔鬼,更明確地與“得救”聯系起來:“人若沒有禁食的能力就不能勝過情欲,更不能勝過魔鬼,怎能得救呢?”“耶穌禁食四十晝夜,勝過魔鬼三大試探(《太》四章一至十一節),以后才傳道。摩西禁食四十晝夜,領下法版來(《出》 三十四章二十七至二十八節、《申》九章八至十一節)。以利亞禁食四十晝夜得了生命,膏了二位王, 一位先知(《王上》十九章八至十六節)。尼尼微大城聽了約拿的話,人都禁食,牲畜都不給他吃草喝水,蒙神憐憫,全城得救(《拿》三章五至十節)。魏保羅恩波禁食三十九晝夜,得了大能力,所以真神命他辦更正教。”
這顯然是進一步擴展了禁食的功能!
前面,長沙真會擴展武昌二大所定十五條簡章時,第一大綱的第四條,與魏以撒的觀點一樣。從以前魏以撒所論禁食的觀點來看,禁食沒有這樣的功能。但已有這種思想的萌芽,在一九二零年陰曆十一月初一日(公曆十二月十日)出版的第六期《萬報》第一面,論在元氏一帶出現的“永生神醫大學校”的禁食時就說過:“現今我們所行的一切神跡皆因此(禁食)得的”“惟靠聖神禁食的人一定無罪”。但當時主要還是在強調只要“這樣的力量和信心是從聖靈來的,若永遠不吃食物,還有可怕可愛的么,還有不能的么”。而在武昌二大之后,魏以撒顯然擴展了禁食的功能,擴展了他當初的一些思想。
關於第二十一條,“祈禱時應當多說阿利路亞(又譯哈利路亞),因為這句話大有能力。”
這是魏以撒特地提出來作為綱要之一的。這句話是希伯來語的音譯,意思是“贊美上帝”“頌揚上帝”。基督教沿用這個詞,在宗教生活中表示“贊美”、“歡呼”等義。德國作曲家韓德爾於一七四一年創聖樂清唱劇《彌賽亞》,其中有一首合唱曲就叫《哈利路亞》,是全曲的高潮。這其實是所有基督教系列各個教派都常用的贊美詞。而魏以撒將其列為真耶穌教會的更正綱要之一。他詳細分析了《啟示錄》中十九章一至七節的四句哈利路亞出現的時機:第一句是“因神的救恩,榮耀尊貴權柄,當贊美主(本章一節)”;第二句是“因神的公義正直,刑罰那淫婦,為仆人伸冤(本章三節)”;第三句是“因成全了他們所盼望的(本章四節)”;第四句是“因全能的神治理天地萬物(本章六節)”;所以應當“贊美主”。“這一句哈利路亞有無窮無盡的奧妙”,“從這一句話收了無數的效果”。如受聖靈洗、禁食不餓、身體軟弱時有精神、醫病痊愈、除鬼得自由、趕跑魔鬼、保守自己得永生,都是因為說這一句“哈利路亞”!謝順道所著《聖靈論》中關於辨別聖靈與邪靈的標准之一就是要看是否愛說“哈利路亞”。
在二十六條綱要之后,魏以撒又提出了“真耶穌教會之精神”一題,下分兩個小題論述:一為“真耶穌教會是實行真道的教會”;二為“真耶穌教會是靈德深造的教會”。
關於“真耶穌教會是實行真道的教會”,重點強調的其實是真耶穌教會完全是中國人自己的基督教,是“自助、自治、自立、自養的”,照《聖經》的道理實行的真道,要更正萬國的基督教。
關於“真耶穌教會是靈德深造的教會”,重點強調的是真耶穌教會得了聖靈的恩賜,結了聖靈的果子,有聖靈的成就。
以上是魏以撒在《神命萬國更正教綱目》中較為完整地發展其父魏保羅提出的教義、教規的概述。應當說,雖則條款名目、題目基本相同,但理解的概念在發展、在變化,更系統化,更理論化,且有所發展。
但是,有一點非常值得注意,綜合前述之傳單及《綱目》,乃父魏保羅提出的婦女祈禱、傳道時必須“蒙頭”的教義,魏以撒沒有列出。非但如此,后來魏以撒改變乃父所傳的眾多內容都沒有提到。是魏以撒在這個時候還沒有改變乃父之所傳嗎?非也,根據后來一九三二年《聖靈報》七卷四至七號《第七次全體大會(后改稱八大)記錄》的記載,魏以撒改變乃父之所傳,起始執行於公曆一九二二年。正是武昌二大召開,及在湖南高大齡修定“五大綱六十六條”、魏以撒《神命萬國更正教綱目》定稿發表之際。而前面已經說過,魏以撒《綱目》出版在公曆一九二三年。那么,魏以撒在湖南的表現,和他在北方的影響范圍內的作法不一致。他一面在他所能影響的范圍內改變乃父之所傳,另一面卻又在湖南同高大齡等,堅持乃父之所傳。何以如此?
魏以撒在湖南的表現,或許與湖南廣大真會信徒對女人“蒙頭”的抵制有關?因為湖南一直是不實行“蒙頭”的,今天也是如此。廣大信徒是否也反對魏以撒的其他做法,筆者不好妄猜。或許也同當時總會的几個主要人物(張靈生、張巴拿巴、魏以撒、高大齡)都到了湖南而又反對魏以撒的做法有關?據說,高大齡是反對“蒙頭”的。山西的情況,在一九八五年以前一直是不“蒙頭”的。一九八五年,有人去傳所謂“純正”的真耶穌教會教義時,一些會所接受了“蒙頭”之說。而今天,有一些地方的會所又不再“蒙頭”,回到原來的狀態;還有一些教會,雖仍在堅持,但已在猶豫之中。
還有一點要交待一下:
據《卅年專刊》所載,當高大齡潤飾《神命萬國更正教綱目》及武昌二次大會議定的十五條教規時,“此刻巴拿巴長老回來,他又尋出許多學說要改,我不敢承應,因為我眼病多時尚未痊愈……”。這是高大齡給當時正在河南的魏以撒的信函中記載的。可惜不知道張巴拿巴對於哪些學說要改。從信中內容看,魏以撒大約致函高大齡要他去河南,而高大齡當時因為“又有太原的家信,教會的信,謝振生的信,都是催我快回去,還有你母親和你妹妹於閏五月十七日就到了山西等我談教會的事,又有振生全家等我見面……”,所以河南是去還是不去就要等“祈禱結果”了。而此處值得注意的是高大齡信中提到的張巴拿巴要改某些學說的記載。因為,后來有人將今天真耶穌教會內部教義歧異產生的責任一股腦兒全部推到了張巴拿巴身上(見后述),是否如此,我們不得不特別小心謹慎地辨別。而從后來真耶穌教會內部教義紛爭的發展歷史及現在的教義紛爭來看,教義紛爭同張巴拿巴的學說無關,不管他曾經主張了些什么,完全是魏以撒改變其父之所傳而挑起的。請參閱后述相關內容。
李曉峰於民國十三年正月二十二日由益陽返省赴大會,於二十六日(公曆一九二四年三月一日)去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