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代議員會於一九三二年六月二十三日結束,六月二十四日就接?召開七大(后改稱八大),共計十天,到七月三日止。仍在法租界辣菲德路真會召開。
據《聖靈報》一九三二年第四~七期,出席代表二十五人,有湖南周安德烈、羅群羊、李重生、劉迦得、賀紫云、張光能;福建吳國義、林耀程、陳馬利亞、林道生、郭愚軒;漢口官順全;廣東吳約生;安徽沈虛心;江西汪挪弗;江蘇郭紹聚;南洋北婆羅洲田腓力;山西高大齡;天津畢道生、張象東;台灣陳復生;河南及武昌魏以撒;上海許發吉、李愛真、趙靠主。出席的代議員有史提多、陳馬利亞、周安得烈;總部負責有譚配得、郭多馬、高路加、張撒迦、蔣約翰;缺席總部負責為黃以利沙、鄧天啟、羅喜全(已故)。出席的總部傳道有朱恩光、酆榮光。大會議長為郭多馬,記錄為郭子嚴、蔣約翰。
大會選舉議長、說明議事規則、報告議事日程,然后由總部五系、國外傳道者、代議員及各地代表報告各地的情況。討論教義要道兩天;改訂規章。第九天討論第三次代議員會所提之提案:建筑總部之三年計划、增加總部傳道、特約各地《聖靈報》撰述員、總部五系之專理、各地教會實行與總部合作、檢查總部財產及賬簿。
第十天做檢查報告、債務報告。討論各地代表之提案并臨時動議:
A、據南京代表提議議決:a.停曹光潔長老之職并取消李經邦、高定坤支部負責之職;b.蘇皖支部存留案議決:?蘇皖各真會於三個月內召集大會改組支部并報告總部,否則取消原支部之承認。
B、漢口代表提議:本會合一實現首當進行武漢本會聯合辦法。議決:由魏以撒與漢會協同負責辦理,武昌蔡展華應?其引罪罷職。
C、湖南支部代表提議:支部傳道者可否出席支部大會及有否發言表決權案。議決:傳道者可出席支部大會,有發言權無表決權。
D、總部提議:本會及支部圖章均須一律,由總部划定格式,各當遵用,以收統一。議決:照辦。
審定民國二十一年度(一九三二)總部經費預算及分配;
總部負責任滿辭職。另選總部負責七人:高大齡、郭多馬、譚配得、張撒迦、高路加、蔣約翰、魏以撒。七位負責又推選高大齡為總負責。
一九三零年六次臨大(后改稱七大),開革張巴拿巴,另選總部負責人為譚配得。會后是否向政府報告、呈請備案,不詳。似乎是沒有。但這一次,七大(后改稱八大),總部負責人選舉結果是在政府當局備案了的。一九三三年十一月十八日,內政部批示:
“禮第一零六號
原具呈人高大齡
呈一件為呈報被選為真耶穌教會總負責,請准予備案。由呈悉准予備案。附件存。此批。
中華民國二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又於一九三四年,高大齡呈請備案文件中提到:“乃於民國十九年(一九三零年)在上海總部召集第六次臨時全體大會議決,將該張巴拿巴革職除名,公選譚配得為總負責。又於二十一年(一九三二年)六月召集第七次全體大會,改選高大齡為總負責,并呈准內政部備案。”這個“呈准內政部備案 ”是很重要的。因為從此以后,真耶穌教會的法定總負責已經不是張巴拿巴,而是高大齡了。
從以上第三次代議員會及七大(后改稱八大)的召開來看,在南北合一實現之后,總部的工作及全體真會的團結統一顯然加強了許多。首先,強調各地真會與總部實行合作。這無疑是要加強總部對各地基層組織的指導作用,及各地基層組織對總部的支持。其次,進一步肅清張巴拿巴的影響。如議決停曹光潔長老之職。據有關曹光潔傳略的記載看,一九三一到一九三四年曹在張的影響下在南京雞鵝巷辦的是張巴拿巴的“中華真耶穌教會”,既然已經離開真會,理應停職。而對於蘇皖支部存留案議決是限期三個月之內改組,否則總部不再承認蘇皖支部。李經邦、高定坤案與蘇皖支部案實際上是相關連的兩件事。一為人事安排,一為組織機搆的安排。蘇皖支會(部)是因為安徽與南京有分不開的關系,所以在南京組織了蘇皖支部(建立時間不詳)。最初是“同心一致為福音齊心努力”的。后來因為“張殿舉跌倒,有些不明大局之徒,附從人意,擁護撒但的計謀,使會中分裂,由此蘇皖支部就解體了。”解體實際上當在七大張巴拿巴被開革以后,因為分裂而癱瘓。八大討論其是存是留的結果是限期三個月改組。結果,當然是沒有成功,於是就徹底解體了。關於實現武漢真會的聯合。由此可知在分裂期間武漢真會(因離湖南較近)也是分裂的,只是不知詳情。這些都是解決由於開革張巴拿巴之后的遺留問題。
七大(后改稱八大)用了兩天的時間討論了教義的分歧及統一。
教義分歧,一直困擾?真耶穌教會,直到今天。廣大真會信徒,只知道南北教義的歧異,而不知道這種歧異的由來和發展。在不少信徒中,甚至還有與歷史事實完全不相符合的說法,以為教義的分歧是張巴拿巴一手造成的。而於今在信徒中廣為流傳的《卅年專刊》,雖然也有“教義統一案”的字樣,實際上是將教義歧異的出現及發展,以及歧異的內容完全都隱去了。它根本就沒有記載七大(后改稱八大)和后來的十大、十一大關於教義的辯論和議決的決議。因而本書就不得不用較大的篇幅敘述,并全文轉錄當時辯論的原始資料,以期讓讀者更准確地了解歷史的真象,作出自己的判斷。
《聖靈報》一九三二年七卷四~七號,記載七大(后改稱八大)時,詳細記錄了關於教義討論的情況及決議如下。只是文中所用《聖經》篇名,為方便讀者,筆者均依現在流行版本作了改動。
“?聖餐之真意
?北方代表之見解
聖餐與逾越節之宴席有別,路加二十二章(原誤二十四章)十四到十六節是逾越節的宴席;十七至二十節是聖餐。我們相信聖餐是主耶穌的血肉。我們吃之固然是紀念主的死,亦是給予我們有極好的恩赦。經云,血可以使凡物潔淨,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來》九章二十二節)。聖餐亦‘主血’的一種,自然也有赦免罪惡之可能,證之馬太二十六章二十八節主耶穌之言曰:‘因為這是我立約的血,為多人流出來,使罪得赦’。所以我們承認聖餐有赦罪的恩典。或說,吾人既蒙大水洗的‘主血’根本赦罪而潔淨了,尚有何罪?不錯,但吾敢斷言,無論何人於受水靈洗之后,說他的罪一點也不再有,或完全潔淨,此吾所未敢信者。事實上也可證其再有犯罪之可能性。但是,這里所謂的犯罪與受洗以前之犯罪不同,這‘罪’的性質,乃‘不至死’的,‘至死’之罪自然無赦。此不至死的罪既為吾人所不能免,故雅各說:‘他若犯了罪也必蒙赦免,所以你們要彼此認罪,互相代求,使你們可以醫治’(《雅》五章十五、十六節)。約翰說:‘人若看見弟兄犯了不至於死的罪,就當為他祈求,必將生命賜給他’(《約一》五章十六節)。這就是我們難免犯罪而不得赦免的明證。因此,誤犯之罪應有赦免之機會。即在領受聖餐之前,自己省察有無誤犯,有則承認并懺悔(《林前》十一章二十八節)。如此領受罪得赦免,否則無異吃自己的罪(《林前》十一章二十九節)。故北方本會開辦聖餐,由長執將杯遞給各人時說道:‘這是主立約的血,為多人流出來,使罪得赦’,於是各人都喝了。北方本會亦承認吃聖餐是紀念主死,且是與主生命聯合(《約》六章五十三~五十六節),而成為聖潔。
?南方本會代表之見解
聖餐之真意有二:?開辦聖餐的本意‘是表明主死’(《林前》十一章廿六節),領受聖餐的本意,‘為的是紀念主’(《路》二十二章十九節)。這是主耶穌和保羅的明訓,所以我們吃聖餐的時候,要把主耶穌的死功紀念起來,感激之心,永永弗忘。?聖餐是主的血肉,換言之,即主耶穌的生命(《約》六章五十三節)。我們吃聖餐,即是與主的生命聯續起來(《約》六章五十六節),所以主的血肉,也就是我們靈性的生活要素(《約》六章五十七節)。吾人受水靈洗之后,真正的生命已經獲得。此后,還要常常吃聖餐,將主的生命量加添我們的生命量,不斷的‘挹彼注此’,於是就有永生,在末日主要使我們復活(《約》六章五十四節)。以上兩點即為聖餐的真意。在原則上我們亦承認聖餐是主耶穌留下的一大恩典,但此外并無其他作用,絕對否認是‘罪的恩赦’,因為我們既蒙主寶血的洗淨,一切罪惡確都沒有了。以后,藉聖靈的力量不再犯罪,根本上成為無罪之人,不然,則耶穌的寶血和聖靈的能力即失其功效和價值了。我們既一次蒙洗了潔淨,就可以長此保守?。約翰說:‘凡從真神生的,就不犯罪,因為真神的道存在他心里,他也不能犯罪。’(《約一》三章九節)這就是我們不再犯罪的明證。事實上也可證明凡真有主道存在心里的人必不至犯什么罪。但罪的界說,有至死的和不至死的兩種,誤犯的罪可說是不至死的,我們亦承認免不了去犯他。如知識不及信心不足所發生的偶然過犯,這確是我們常見的現象,但非無其他挽回的方法(《加》六章一節)。正如約翰所謂不至死的罪,可由長執代禱赦免,及雅各的‘彼此認罪’、‘互相代求’,并不說以聖餐來赦免。而且,我們縱使偶然有過犯,肯痛切悔改,主也非不能體卹我們的軟弱,將恩惠作隨時的幫助(《來》四章十五、十六節)。由此,可知誤犯不至死的罪,我們雖然不能免,卻也有正當補救的方法,使我們進於完全的境地。若說必藉聖餐來赦免,不但聖經無此明訓,且也沒有充分的理由。哥林多教會因聖餐之秩序混亂,故保羅責他要按理,省察自己,以昭聖重。并不是省察有罪后求聖餐來赦免。若然,則何異開犯罪之門,此豈主耶穌設立聖餐之本意乎?北方本會所持聖餐可以赦免‘小罪’之說,乃根據《馬太》廿六章二十八節主耶穌之言‘這是我立約的血,為多人流出來,使罪得赦’作其有力的明證。吾人試思耶穌說這話的時候,未曾由死復活,血未流,約未立,多人之罪亦未赦,此‘血’乃使十字架上所流之血,先設聖餐以表明之;此‘多人’乃普天下之芸芸眾生,非今日少數之我們;此‘罪’乃死罪非不至死之罪;此‘赦’乃大赦非小赦。耶穌這話雖然是在聖餐席上說的,其意則在表明其流血赦免天下人之罪,叫人紀念‘使罪得赦’,不可把成聖之約的血當作平常,非即指聖餐之赦罪也。退一步說,若果聖餐之血可以赦罪的話,則我們可不必受大水洗。如說水洗赦大罪,聖餐赦小罪,豈耶穌一血兩用乎?而況‘使罪得赦’之‘罪’與‘赦’北方本會亦不能斷定是‘小罪’與‘小赦’,那末,一年一次的聖餐小赦之期,將杯交遞時說道:‘使罪得赦’一語,萬一不合於小赦之用,又可望其發生效力乎?
?議長結語:
聖餐的真意,北方代表認是紀念主的死,及與主生命的聯結而成聖潔,并有赦罪的恩典。南方代表認是紀念主的死,及與主生命聯續而有永生,否認赦罪之說,辯論精當。今可提出表決之:
議決 本會根據下列聖經為設立聖餐之真意:《太》二十六章二六至三八節、《路》二十二章十九至二十節、《約》六章五十五至五十六節、《林前》十一章二十三至二十七節。領受聖餐時,應承認是吃主的肉、喝主的血,紀念主死,并賜有生命與主聯合之應許。通過。
?聖餐之辦理
?北方本會代表之見解
北方本會自民國十一年(一九二二)以來,都是一年開辦一次聖餐的,且須在逾越節的那一日,何則?因為主耶穌開設聖餐的時候,是在逾越節(《路》廿二章七至廿節),為舊約預表聖餐之應驗(《出》十二章全章)。保羅說:‘當我傳給你們,原是從主領受的,就是主被賣的那一夜,拿起餅來’(《林前》十一章廿三節)。‘那一夜’即逾越節(《路》二十二章七節),‘這夜是真神的夜’(《出》十二章四十二節)。因此我們應效主前例,在逾越節開設聖餐,故亦稱為‘聖餐節’,在每年西曆四月第一個安息前兩天(據聖經百科全書)。至於一年一次,原為更正各教會濫開多次聖餐的不對,因為主耶穌只一次將自己獻上,就把這事成全了(《來》七章二十七節,又十章十節、又十二,又九章廿六節,又九章十二節,又九章七節)。這几節聖經都是證明‘一次’的,不說多次的。故本會聖餐每年只可一次,這一次還要在逾越節開設的。且揆諸屬世的什么‘紀念會’,都是有一定日子和每年一次的,聖餐亦是紀念主,何獨不然?
?南方本會代表之見解
北方本會開設聖餐定在逾越節,其理由是效主耶穌的前例。又引證保羅所說:‘主被賣的那一夜’。但聖經上沒有明文指定要在何日。‘那一夜’,實不足為有力的根據,不過是記敘的筆法,乃旁襯的句子,非注意的語意。蓋保羅因哥林多教會聖餐秩序之混亂,特提起主耶穌被賣時開聖餐之事以勸責之。保羅之意不在‘那一夜’,在乎‘按理’的吃喝也。如果保羅命意必需在‘那一夜’(逾越節),何以又說:‘你們謹守日子、月份、節期、年份,我為你們害怕,惟恐我在你們身上枉費了工夫’(《加》四章九~十節)。則今日之拘守逾越節又豈不徒然?所以我們對於北方‘聖餐節’之見解甚不贊同。蓋根據《使徒行傳》二十章六節起說:‘過了除酵節……第七日的第一日,我們聚會擘餅的時候……’這明是過了逾越節開設聖餐的。‘聚會擘餅’,參考新譯聖經,均作‘聖餐’非吃飯。因為吃的時候各人先吃自己的飯,也有自己的家(《林前》十一章三十四節)。但此處保羅系在聚會的時候,已預備聖餐,還沒有吃,講道直講到夜半,少年人猶推古因聽道多時倦睡,從三層窗台掉下去,證明他在此聚會聽道并等待吃聖餐(《林前》十一章卅二節)。不然,可盡先回家去睡了。我們亦不能謂只說‘擘餅’不言‘舉杯’,便非聖餐,因傳記筆法多簡單。又如《行傳》二章四十六節:‘他們天天同心合意在殿里,且在家中擘餅,存?歡喜誠實的心用飯。’這里所謂的‘擘餅’‘用飯’及二章四十二節的‘擘餅’均作聖餐解,可與《林前》十二章廿四、廿五節中的‘擘開’、‘飯后’相究竟,所以才用同心、合意、恆切、歡喜、誠實的心以領受之,固非‘家常便飯’可比也。而且,其時正在五旬節(逾越節已過五十天)聖靈大降之時,使徒門何等熱心,何等恆切,尤其是對於耶穌有滿腔的熱情,此時而不開聖餐以感念主,謂必需等到明年之逾越節,寧有是理耶?明乎此,則聖餐未必固定於逾越節,不言可喻。至於‘一年一次’系根據希伯來書基督一次將自己獻上(《來》七章廿七節),尤無充分理由。引經雖多,均搔不?癢。希伯來所云一次獻上者,指耶穌基督為世人贖罪而死。流血之功一成千古,并非作為‘一次聖餐’之預表也。‘一次獻上’既指基督釘死十架,充其量只有一次,并無第二次的。(記者按:北方本會之吃聖餐至今已有几次?若自民國十一年算起,至少應有十一次了,豈基督亦被獻十一次乎?且長此以往,將來又不知其几何次也)北方本會之一年一次聖餐,若以基督‘一次獻上’為根據,則一年一次還是太多,不如每人一生只吃一次聖餐尤為恰當。否則,何異將基督作不斷的獻上,如舊約時代年年贖罪之牛羊?(《來》十章二十五節)且北方本會向來以聖餐為赦罪之恩典,定期又在每年逾越節,若有人於今年受洗并得聖靈,不至明年逾越節而死,則其人終身未領耶穌之血肉,豈非貽人以莫大之遺憾?又有人已經信主,平日多有過犯,不得領聖餐而死,其過犯仍不得赦,臨終之時,於心安乎?北方本會亦承認聖餐的真意,是紀念主死并與主生命聯合,誠如是者,則一年一次又覺其太少矣,誰不願多紀念主死?誰不願欲與主生命多聯合?乃反從限制之而至於最低的限度,是誠不解,此則自陷於矛盾而不自知。總之,聖餐之辦理,一年一次或一月一次既無聖經明文之根據,則無庸固定。但吾人為紀念主死與主聯合,絕不受節期、月朔、安息日之拘束(《西》二章十六節),且保羅在《林前》十一章廿六節說:‘你們每逢吃這餅喝這杯是表明主的死,直到主來’。‘每逢’二字,參考其他聖經作為‘時常’(As often as),新譯英文本(Whenever)即‘不論何時’。如此,開辦聖餐可不受任何節期年月日之支配,必要時盡可隨從聖靈的引導,隨時舉行之,以期常常紀念主與主聯合。至所云屬世之紀念會,均有一定日期及一年一次的(記者按:孫中山之紀念周七日一次,豈吾人對主耶穌之感念尚不及世人乎?)但是,吾人紀念主,絕非世人所可比擬,亦不必固定日期,如逾越節、五旬節、帳幕節,均屬舊約之產物,彼一時也,此一時也,早已廢置不守。故北方本會之‘聖餐節’‘一年一次’,亦非破除此例不可。
?議長結語
按北方本會之‘聖餐節’(逾越節)及‘一年一次’,系從民國十一年起始行規定,以前魏保羅長老并無如此辦法,乃以后所改變者。(筆者惇請讀者特別注意:民國十一年,即公元一九二二年,這個年代,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年代。)南方本會系根據聖經之精意。兩方辯論甚多,是非當可明辨,玆提出表決之。
議決 本會開辦聖餐日期,全憑聖靈的引導。
?洗腳禮之定義及施行
?北方本會代表之見解
北方本會對洗腳禮之定義有三:?洗罪(《約》十三章十、十一節)。信徒臨終時,請長老執事奉主耶穌的名給他洗腳,洗去他的罪;女信徒則請女執事給他洗腳。因把腳一洗全身就都潔淨了。人若有病,洗腳也可醫治的。?相愛,(《約》十三章十四節,又卅四、卅五節;又十五章十二節)。男女婚禮成,新郎新婦彼此洗腳,必須女執事或女信徒監視,唱詩祈禱均須端莊鄭重。?互赦(《雅》五章十六節、《約》十三章十四、十五節、《太》七章十二節又六章十四節、《雅》四章十節、《約》十三章廿四、廿五節)。信徒平日有嫌隙,長老執事可招集聚會在神面前,互相認罪,彼此洗腳。除此以外,各信徒每年還要一次洗腳,其日期在‘聖餐節’。如有人今年受洗入教,也要等到明年的時候始為洗腳,且於聖餐之后施行之。
?南方本會代表之見解
我們對北方本會洗腳禮的??兩點之辦法,未敢苟同。惟其第?點則頗合洗腳之意義。我們認為洗腳禮是主耶穌所設立,是很隆重的,必須切實奉行,也要體會其中的深意。主耶穌立此榜樣,叫他的門徒也去實行,并要他們明白他的意思,不然,徒在外表上含糊了事,實在也沒有益處的。主耶穌說:‘凡洗過澡的人,只要把腳一洗,全身就都干淨了’。‘洗過澡’即預表人受了水洗,罪惡已完全洗得清靜,歸入基督了(《加》三章二十七節)。那末,為什么還要洗腳以求全身的干淨呢?這并不是水洗不足完全洗人一切的罪,還要洗腳來補救的,是因人們雖然洗過澡而腳部每每又容易不干淨起來。就是弟兄姐妹彼此有得罪,或生嫌隙,這也是身上的污點,故必藉洗腳以求全身的干淨。兄弟如手足,有互相得罪之時,應當彼此赦免,此即洗腳的意義。至主耶穌所說:‘我不洗你,你就與我無分了’。難道我們受了水洗得了聖靈,只因不洗腳就與主無分么?不,主耶穌的旨意,在乎使他的門徒能彼此謙卑,互相赦免,所以又說:‘我是你們的主,你們的夫子,尚且洗你們的腳,你們也當彼此洗腳。我給你們做了榜樣,叫你們照?我所作的去行。’從這几句話,可知主耶穌所以親自為門徒洗腳者,乃作了榜樣,并非耶穌該為他們洗腳的。又可知‘我若不洗你,你就與我無分’者,也是暗示門徒們皆是兄弟輩,有密切之關系,若不互相謙卑,彼此赦免,就不算是有兄弟手足之關系,等於路人了。正如‘主不洗你,你就與主無分’一樣。倘若洗腳的目的,只為‘與主有分’,則我們今日那得主耶穌親自來洗我們呢?故此,主耶穌‘以身作則’,立此洗腳禮,我們應本‘與主有分’的親愛精誠,推而至於我們弟兄姐妹皆有密切之關系。則‘互相謙卑’、‘彼此赦免’即其最大之表現了。能如此,則雖不洗腳,已行洗腳之實。否則,徒具外表上之含糊了事,亦屬無益。故弟兄姐妹若有得罪嫌隙,在聖餐席上,省察自己有錯,必要時盡可自動倒一盆水,謙卑地給對方的兄弟洗腳,也要彼此交流,存相愛互赦之心,則嫌隙自然從此消滅了。至於有人受洗后,由長老執事為他洗腳,這不過是代表耶穌之榜樣,并指示他以后對於兄弟姐妹均要實行彼此洗腳之真意。主耶穌說:‘你們既知道這事,若是去行就有福了。’(《約》十三章十七節)受洗后之洗腳禮,稍寬時日也可,但要在聖餐之前施行之(《約》十三章一節),一年一次之定期洗腳,非所必要。
?議長結語
洗腳禮之定義及施行,各代表已有詳細之研討,真義當可明了。北方本會為將死的人,及新婚夫婦洗腳,果否合理,據南方代表洗腳禮根本不含‘洗罪’,其‘相愛’亦非夫婦之專用品,謂此例似可破除。如何之處,今提出表決之。
議決 本會根據聖經(《約》十三章一至十七節),在每逢聖餐以前,由教會職事奉主耶穌的名,為初受洗者施行洗腳禮,效法主的榜樣,及表示謙卑相愛。
?公同祈禱之儀式
?北方本會代表之見解
?念主禱文。主耶穌教示門徒的祈禱文,含義重要,旨趣高深,所以主說:‘你們禱告要這樣說’,故北方本會視為很重要,每於公禱之時,恆念讀之。?女人蒙頭。北方本會女信徒於禱告或宣道之時多蒙其頭,根據《林前》十一章一至十六節。因為女人的頭發很有關系的,不蒙頭就是羞辱丈夫,正如教會之於基督然。?向西禱告。北方本會於公禱時皆面向西方,根據《以西結》四十三章一至五節,又《米》卅五章卅二節,向西祈禱,原為對真神的跪拜取一致的方向,因北方也有不一致的姿勢,故以此矯正之(《來》八章五節)。
?南方本會代表之見解
關於主禱文,南方本會雖不廢置,但絕少念讀,這實在也是很不對的。主禱文的內容,確然是含義重要,旨趣高深,我們應當常常把它念讀才好。但南方本會所以絕少念讀者,初以為內容有一二句不甚切合現在我們的要求,如‘願你的國降臨’。國即聖靈,其實耶穌未升天、聖靈未降臨,故有此要求。現在聖靈已大降,似乎不必再求了。又如‘免我的債,如同我們免了人的債一樣’,我們現在已無罪債,何必再吁求赦免?豈知這都是不正確的觀念。聖靈既降臨,何妨再求,又何不更進一步求后來天國的實現呢?‘免我的債’,這不是主耶穌叫我們認罪,下句接?說:‘如同我們免了人的債一樣’,此乃耶穌勉勵門徒要先赦免人的過犯,然后求主赦免我們的過犯(《太》六章十四節)。并實踐待人應以望主之待於己者而待人。此外,如‘日用的飲食今天賜給我們’,‘不叫我們遇?試探,救我們脫離凶惡’,這不是很好的要求么?所以我們此后也應當把主禱文作日常的念讀,不無益處的。‘女人蒙頭’則不謂然,希伯來人之觀念以女人長發為美,所以保羅對哥林多教會說,依你們的本性,豈不知男人有長發便是他的羞辱么?但女人有長發乃是她的榮耀,因為這發是給他作蓋頭的(《林前》十一章十四、十五章),保羅語哥林多人,女人祈禱宣道時,宜蒙其首。不過就他們的特性而言,保羅之意,尚非絕對要女人蒙頭的。所以說:‘女若不蒙頭就該剪發’。且此種習俗,多限於地方的,保羅豈不也叫哥林多人要互相親嘴問安么?(《林后》十三章十二節,又前十六章廿節)何以我們中國不能做得到,而西方的人卻司空見慣呢?又如印度的男人天天蒙頭,保羅說:‘男人不該蒙頭,因為他是神的形象和榮耀’。現在印度已有本會之設立,是否叫他不要蒙頭呢?如果你叫他不蒙頭,那是談何容易的事。總之,世界上諸如此類的習俗多得很,蒙頭也是猶太國古代的一種習俗,何必搬到中國來?而且蒙頭不蒙頭是無關得救的問題,何必作繭自縛呢?
‘向西祈禱’,大概以為真神的榮耀先從朝東的門照入殿中(《結》四十三章四節),這殿是坐西朝東,故崇拜祈禱也要向西,對?真神的殿。但是,今日真神的殿在那里呢?我們拜神也不在這山上,也不在耶路撒冷,真正拜神的,要用心靈和誠實拜他,因為神要這樣的人拜他。神是個靈(不是殿),所以拜他的必須用心靈和誠實拜他(《約》四章二十一~廿四節),不分東西南北,都可以拜的。而且我們的身子,就是聖靈的殿。這聖靈從真神而來,住在我們里頭。(《林前》六章十九節)所以‘向西祈禱’不能作我們固定崇拜之方式,好象那些回教徒,每天都要對?麥加城的方向禮拜祈禱一樣。
?議長結語
‘念主祈禱文’、‘女人蒙頭’、‘向西祈禱’三問題,大家意見如何?今提出表決之。
議決:本會根據聖經,在聖殿崇拜真神時,信徒均可發聲祈禱,為取一致起見,各地本會信徒均以面向講台跪拜為標准。”
如果回憶一下前述魏保羅的做法可知,魏以撒的確是改變了乃父所創之教義。魏保羅在舉行聖餐時,只是“祝謝了”、“掰餅”、講說主耶穌為拯救百姓而流血犧牲、隨時隨地都可以舉行;只強調過安息日要舉行聖餐。洗腳禮則只強調“相愛”。祈禱則強調要大聲、不管得到什么樣的聖靈啟示都要大聲宣講出來,從姿勢來看,只見跪禱,沒有任何規定,沒有蒙頭,也沒有要面向西。
魏以撒是從什么時間開始改變其父所傳教義的,由上述《聖靈報》的記載可知,應該是一九二二年,這是毫無問題的。但是有一點要提請讀者注意。即在一九二二年的記載中,有許多資料顯示,當時的魏以撒沒有改變教義:如一九二二年在武昌召開的第二次大會制定的六大綱七十七條當中就沒有發現什么教義與魏保羅有所不同,一九二三年魏以撒所著《神命萬國更正教真耶穌教會約章》也沒有發現有何變異,還有一些別的,已如前述。這是否可以證明魏以撒改變乃父之所傳并非始自一九二二年呢?當然不能。因為,一九三二年七卷四~七號《聖靈報》關於七大(后改稱八大)的記載是不容置疑的。大會議長在大會上作如是評語之時,魏以撒當時也在現場,應該是親耳聽見了的。這情況只能說是,當時魏以撒正在在他所能控制的范圍內進行改造,還不能,或還沒有達到可以公開的程度。而且,當時高大齡等一些親自面聆過魏保羅教訓的老人還都在世,是不會允許他公開違背其父之所傳的。當然,當他已經達到一定的氣候,能控制相當范圍的教會之后,高大齡等,也就不必顧忌了。
魏以撒改變乃父之所傳,還有一個佐證:前面在第三編第五章第二節,論及河北真會發展概況時曾提到北京孫永年主張反張倒魏,要召開什么改造真耶穌教會大會時,遼寧有個唐拿但業,曾發表一個宣言支持孫永年,其中曾揭露魏以撒已經改變了魏保羅的教義。請參見第三編第五章注釋。
下面,再回到七大的介紹中來。
七大(八大)完成的任務,第四項是工作機搆的改革。實行五系專理。哪五系?《總部十周年紀念專刊》記五大(后改稱六大)改正規章二十九條,列總部事務分作:總務、財務、學務、會務、報務五系,各系負責人一;第三十條則規定了各系的職權范圍。在第九次理監事會(即原代議員會)上改為:會務系、總務系、報務系、學務系、秘書系。
七大(八大)制定的規章為一百一十五條,改訂要點,《聖靈報》記於第二讀會逐條審議,和六大(七大)所定,變動者如下:
?“章”的變動:
第一章“宗旨及組織”改為“名稱及宗旨”;第二章“長老執事之職務”改為“組織”;第三章“信徒之權限與義務”改為“長老執事之職務”;第四章“本會之財務”改為“信徒之權限與義務”;第五章“總部”改為“本會之財務”;第六章“大會”改為“本會之管理”;第七章“代議員會”改為“傳道士”;第八章“傳道”改為“大會”;第九章“本會管理”改為“代議員會”;第十章“聖靈報社”照舊;第十一章“神學會”照舊;第十二章“附則”照舊。
以上各章有變動者,其所屬各條亦隨之調動。
?“條”的更改:
第二條,添上“更改異端”四字;第六條,負責“七人”;第四十條,“本會信徒應遵行真神十誡,記念安息日守為聖日”;第四十一條,“本會信徒須受本會認定之水洗、靈洗、祈禱、洗腳、聖餐諸教義,服從經上之教訓及本會規章、細則。應受長老執事之勸戒,務要順從聖靈不再犯罪,靠聖靈引導修養達到完全,立於主前坦然無愧。第四十、四十一兩條系舊第十條,今分作兩條。第四十七條,“本會之會計年度自三月一日起至翌年二月底止。第六十七條,傳道士如受總部、支部或各地本會之差派,無費用者應由差派者給與之。”“倘有領受各地本會靈胞金錢上之補助”,應報告差派者知之。第三讀會規章全部議決通過。
并議決細則若干(共八條)補充。“其他無多更改”。《卅年專刊》也說“興革較少”。
又制定建筑總部之三年計划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