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國民黨中央黨部承認真耶穌教會,獲准自由購買土地以建筑會堂

《聖靈報》第九卷第六~七號(一九三四年七月三十日出版)第四十七頁載“中央黨部承認本會之存案”,記載了國民黨中央黨部對真耶穌教會的政策。消息是真耶穌教會湖北支部報告給總部的。謂:
“總部接湖北支部來函,并附抄錄湖北省政府致漢口市政府之指令一件。其中有關於中央訓練部承認本會為本國宗教團體之案件,應有登載之必要。玆將原文照登於下:
湖北省政府指令 團字第七六七九號
令漢口市政府
呈一件,呈賚宗教團體調查表,請核轉,由呈表均悉。查理教會不屬於宗教團體范圍之內。前經
中央核示,由內政部咨行到府,并轉飭遵照有案。天主耶穌基督等教會,前准內政部咨,依照前中央訓練部頒行,指導人民團體改組應注意事項,關於社會團體之丁項內載,宗教團體之基督教將來須另定辦法。惟本國人仍所組織之真耶穌教會,可認為本國宗教團體等語,經通飭有案,除本國人所組織之真耶穌教會外,自不能認為宗教團體。至佛教團體表,有以寺廟二三僧人填入者,核與團體二字意義不合。除將以上各表暫與摘存,并咨請內政部核復外,仰即知照,此令。
抄於武昌支部”
這個“湖北省政府指令”,是下給漢口市政府的工作指令,并非真耶穌教會在政府的立案文件,但從中可以判斷當時國民黨中央對真耶穌教會執行的政策。可惜的是,沒有省政府的發令時間。因其出現在一九三四年的《聖靈報》中,且從內容判斷,肯定要早於下述獲准自由購買土地建堂,姑置於此。
一九三三年五月,獲准自由購買土地以建筑會堂。一九三四年總部向政府呈報的備案文件,及一九四三年,湖北嘉魚縣布告中均有記載;而后者更詳細具體一些。
據《卅年專刊》,一九四三年湖北嘉魚縣布告府字第七九六號,縣長張國彬發布,內稱:“民十七年(一九二八)呈准內政部備案,二十一年(一九三二)經內政部咨行各省政府承認本會為中國宗教團體,准自由購地建筑會堂。”
一九二八年內政部准予備案的批示是由上海市政府照轉的,當時的總負責還是張巴拿巴,已見前述。真會又請求自由購買土地以作建堂之用,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民眾運動指導委員會及內政部均有批答及批示,時在一九三三年,
據《卅年專刊》,一九三三年四月,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民眾運動指導委員會批答第三三一六號,批真耶穌教會總負責高大齡,說是已經函請內政部查核辦理“通令各省,該會得自由購地租地”。五月六日,內政部又給高大齡“內政部批第四三號”批示,“查該會發起人及負責人既為本國人,即為本國教會團體,當然不受內地外國教會租用土地房屋暫行章程之限制”,而准予自由購買土地。
一九三三年,高大齡被選為總負責,呈報內政部,於十一月十八日,內政部的准予備案,批文為“禮字一零六號”。
總會的房屋,原來無論在北京、天津、南京、上海都是租佃的,直到南北合一以后才發動建造。從一九三二年八月七日起遵照七大(后改稱八大)的決議案開始通函募捐,結果是“原定之三年建成計划,於二年內即告完成。”由譚配得執事全權負責修建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