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關於“教義”的討論及議決案

“壹,教義之定義
教義是根據聖經教道(導),接受主神之命令,藉教會之實施及本人之深信的一種合宜的禮儀。
議決通過。”
之后,討論的是“五大教義”及相應的決議案。
首先,關乎“選民得救”的“五大教義”這個提法及標准,這在真耶穌教會曆屆代議員會、包括第九屆理監事會議在內、曆屆全體大會上都沒有見到的,這是第一次出現。以前,不用說在魏保羅時代,之后到一九二四年分裂時代、南北合一之后,直到一九三七年第十次全體代表大會上,都沒有“五大教義”的提法,當然也就沒有將其定為“選民得救的標准”。五大教義從現有資料來看,是魏以撒在抗戰期間的發明,請參閱后述“關於魏以撒十二標准要道”一章。
而魏保羅當初創教之時,關於“得救標准”是“六約五例”中的“六約”(已見前述):聖靈的洗、全身大水洗、奉主耶穌基督名施洗、有病求聖主耶穌治、趕鬼大權、遵守真安息聖日;而最為經常掛在嘴邊的只有靈洗及全身大水洗兩條,已如前述。而十一大討論并作出決議的“選民得救標准五大教義”中,同魏保羅所說只有兩條是相同的,其它則完全不同。而即便是這兩條,也與魏保羅不盡相同了。
再逐一看看“五大教義”是如何討論以及作了什么樣的決議:
“貳,真信五大教義為選民得救之標准。
議決通過。
第一分案
真信奉主耶穌聖名,效法主死,面向下,全身浸在主肋旁所流之水血里必能赦罪,重生得救。其實施細則由總會釐訂之。
議決通過。”
第一分案,關於施洗,有兩點與魏保羅不同:效法主死及全身浸在主肋旁之水血里。非但如此,就全體代表大會而言,這也是第一次提出。一九三二年的第七次全體代表大會(后改稱八大)以及一九三七年九大(會上追認一大,即時改稱十大)討論教義時,都沒有涉及施洗,當然也就沒有這兩點。兩點中的第二點,即施洗之水為主所流之血,這一點也有一個演變過程:魏保羅沒有把施洗之水說成是主的寶血,在施洗中有的人看見水變成血,最早的記載見於山西,已如前述。而在全體代表大會的教義討論中把施洗之水說成是“主肋旁之水血”這是第一次;雖然說成是“水血”,其實還是要說是在主的“血”中受洗。而“效法主死”的“形狀”又引發了新的沖突,因為魏保羅只強調了大水、活水、面向下,沒有“效法主死”這一句。這一句被一些人理解為釘在十字架上的樣子,於是就要平舉雙手(有些人還強調過肩)、低下頭浸入水中。這一分案,據前述記載,“議決通過”,沒有分歧。但現在的真耶穌教會卻的確存在?分歧。關鍵在於主死的樣子究竟是什么樣子。現在爭執的焦點在於是僅僅低下頭還是要舉手仿效釘在十字架上的樣子。這個爭執究竟如何產生的,無法考證。發展到現在,台灣謝順道《五大教義》一書就沒有提到平舉雙手(或過肩),效法主死,只是如同魏保羅當初所說面向下、全身入水。一九五零年在南京出版的蔣約翰著《合法大水洗》一書,在圖中描繪了施洗時的樣式,受洗者兩手平舉且高過肩。但在論述“違法的施洗條例”一節中批評“面向上的洗”時,論到主耶穌斷氣時“‘便低下頭’(約一九章三十節)將她寶貴的樣式留下,叫我們受洗時仿效而實行啊!”仿效主死,只論到“低下頭”,完全沒有提到要“舉手”。不知道蔣約翰究竟如何理解關於仿效主死的樣子的。現在還有一種反駁意見,說是主在釘十字架的時候,主還沒有死,因而“主死的樣子”不應該是平舉雙手,那是釘的樣子。
這一點,也要歸結於張巴拿巴嗎?顯然不能,因為這與張巴拿巴毫無關系,完全是在抗日戰爭期間,或者更早,發展起來又正式出現於十一屆大會上的。
“第二分案
原案:真信基督真靈在末世惟降臨在本會中賜以靈感、靈洗、靈印之憑據。
討論:台支林(悟真)、楊(約翰)二位代表以為:?美國五旬節會、日本聖書會,台灣其他有聖靈之教會與本會大致相同;?其他有靈教會之信徒到本會后一向情形甚佳。為擴大本會廣泛吸收老會之信徒,及符合實際情況,不應用‘惟降’之字樣,以免招致外會之反感。
張(撒迦)理事:?同時有靈之可能,例如施洗約翰從母腹中即被靈充滿,耶穌受洗后亦被靈充滿,但必須兒子才能有兒子的靈。如當時天上有聲音說‘這是我的愛子’。故末世創設本會藉合法水洗使我們赦罪成為神的兒子,‘就差兒子的靈進入我們里面使我們呼叫阿爸父’;?經中提到聖靈,亦有奴仆的靈、服役的靈,各老會既未受合法水洗,就不是兒子,故其靈服役與奴仆之靈也。
蔣(約翰)理事:各公會之靈不能引導他們進入真理,不能進入安息,不能與本會相合,不能啟示他們明了合法水洗之重要,所以不能完全。經云:‘凡不與我相合的,就是敵我的;凡不同我收聚的,就其(是?)分散的。’各會凡不與真教會相合者,本會不能承認其靈為聖靈也。
魏(以撒)理事:讀《啟》四章五節、《賽》十一章一節可知,舊約有七靈之說,而新約則曰寶座前的七燈就是神的七靈,目下七教會者乃七靈,本會乃寶座中完全的基督的靈。經中‘神的靈’有創造的意思;‘耶和華的靈’則著(??)重於自有永有、首先末后的意思;‘聖靈’有感人歸正、引入聖潔的意思;‘耶穌的靈’有拯救的意思;‘基督的靈’有完全受膏作王的意思。本會名真耶穌教會,內部有基督的靈才為完全。
按應許生的才是兒子,因為那應許的是這樣說的,我明年這時候要來,你必要生一個兒子。經云‘從除掉常獻的燔祭并設立那行毀壞可憎之物的時候’。第一任教皇大革拉革利(主后五八二年)‘等到一千三百三十五日的那人便為有福’。解經一日頂一千年,則為一千三百三十五年,合而為582+1335=1917。一九一七,正值本會產生之時,是本教會乃真從應許而生也。老會雖有靈,只一般之聖靈,限於靈感、靈洗之階段,決無靈印之憑據。只有本會為兒子,有基督的靈,得以完全。
吳(約翰)理事:舊約之限於外感(upon)用降落字樣,新約則為進入(into)。老會因未得赦罪之水洗,故靈不得進入里面,只限外感不能久住,故各會之靈與本會不同也。
議決:--通過
修正案:‘真信基督的靈在末世惟臨於本會中藉教牧按手可以分賜靈感、靈洗、靈印之憑據。’”
這個“第二分案”的討論和決議,值得注意的是有以下几點:
首先是關於聖靈“惟臨”於本會。真耶穌教會信徒必求聖靈,始自魏保羅。這是在更正其他各公會、抨擊各公會之假時的一個最為主要的武器。因為其他各公會沒有聖靈。這是事實。然而由本書前述可知,由謝順道《聖靈論》一書也可知,魏保羅得聖靈的做法,乃源自於五旬節派,是受五旬節運動的影響而來的。因而,從歷史發源來看,并非“帷降”於真耶穌教會。然而,強調聖靈“惟降”於“本會”,對真耶穌教會來講是非常必要的,要確保“唯我獨真”。當初,魏保羅得聖靈雖然源自於五旬節運動,但魏保羅從來也都是強調只有真耶穌教會才有聖靈的。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魏以撒。他在這里強調“只有本會為兒子,有基督的靈,得以完全。”只有真耶穌教會才有“基督的靈”,“完全受膏作王”,是完全的。即,唯我獨真。因而,當他在論說別的教會也有“是處”、“長處”的時候,他仍然還是堅持“唯我獨真”的。
其次,是關於“聖靈”理論的發展。魏保羅時代僅只強調了得聖靈必須以說方言為憑據,僅止限於得了還是沒有得聖靈。而如何判斷是得還是未得,則只有以能否說方言為憑據。而十一屆大會關於聖靈的決議案有“靈感、靈洗、靈印”三種狀況;據真耶穌教會人士介紹說,實際上說的是三個階段。靈感,指信耶穌為主,受了水洗;靈洗,經屬靈的人按手分賜,說出方言;但若犯了罪,聖靈還可以離開;靈印,受了靈印的人不會再犯罪。然而,如何才能知道受了靈印呢?只能從不再犯罪來反證。
據“十二標准要道”,所謂“靈感、靈洗、靈印”的說法,也是魏以撒在抗戰期間的發明。見后述。
魏保羅則沒有這三個階段的說法。《聖靈真見證書》也曾經出現過一次“聖靈洗之印證”的記載,但仍為原意,沒有“階段”的內涵。大約在民國六年(一九一七)的九月二十九日(十一月十三日),魏保羅在午方村賣地期間,其妻的大姐在禱告中“看見光明的天國”,她想上去,“有聲音說,你還沒有受大洗,又沒有受聖靈洗之‘印證’,你不能來呢”。這里的意思顯然就是沒有得到聖靈的“憑據”,并沒有得聖靈“階段”的含意。
第三,在討論中,詳細地論述了“聖靈”的分類;特別是魏以撒的論述。這種分類,實際上是把“三位一體”的神觀,又進一步分成了“多位一體”的神觀;因為其中“三位”之一的“聖靈”又分成了“多位體”:“神的靈”、“耶和華的靈”、“耶穌的靈”、“基督的靈”;而且,其中只有“基督的靈”才是“完全”的靈,其他的“靈”都不如“基督的靈”。這比魏保羅要復雜得多了。
第四點,是關於教牧人員的地位。決議案明確規定“藉教牧按手可以分賜靈感、靈洗、靈印之憑據”。這首先是肯定了凡教會的首腦人物必然是受了靈印的人,是絕對不會犯罪的人。於是,廣大信徒們,對於首腦人物絕不會、也絕不應該產生任何的懷疑。再加上要“藉”教牧按手,這就加強了“教牧”在一般信徒與神之間的中介地位。魏保羅時代,魏保羅也曾“按手分賜”,但是,他從未將自己當作信徒與神之間的必須中介,只是幫助。十一大作出這種規定顯然是要明確這種信徒與神之間的中介地位。
這里的說法:“藉教牧按手‘可以’分賜靈感、靈洗、靈印這憑據”,還只是“可以”,還沒有明確地強調“必須”。而在魏以撒《大道之行——魏以撒布道文集》第、合訂·增補本《真耶穌教會教義問答》一文中的第三章“論聖靈印記”的十六、十七兩問則非常明確地肯定了這一點:
“十六問:怎樣得?靈洗呢?
答:懇切祈求。(《路加福音》十一章十三節),你們雖然不好,尚且知道拿好東西給兒女,何況天父,豈不更將聖靈給求他的人么。
十七問:自己祈求就能得?么?
答:還得經屬靈的人按手分賜。(《使徒行傳》八章十七節)於是使徒按手……。”
這里的關鍵是回答十七問的答話中伊始的“還得”兩個字。也就是說,無論信徒如何祈求,如不經過“屬靈的人”按手分賜也還是得不到聖靈的。而這種“屬靈的人”顯然是教會首腦人物。當然,非首腦人物中也“有屬靈的人”,但如果與教會首腦中“屬靈的人”意見相左之時,又如何處理呢?在中國這個社會里,其結果如何,可想而知。於是,教會的首腦人物,在神與人之間取得了空前的地位。
這,完全不同於魏保羅時代。
十一大,標志真耶穌教會在政治上、神學理念上、教會組織機搆上達到了一個全新的階段。
此外,魏以撒的論證中,有一點是很奇怪的,就是那一九一七年的數字是怎么得出來的。魏以撒論證說:“第一任教皇大革拉革利(主后五八二年)‘等到一千三百三十五日的那人便為有福’。解經一日頂一千年,則為一千三百三十五年,合而為582+1335=1917(一九一七),正值本會產生之時,是本教會乃真從應許而生也。”所謂“一千三百三十五日”一語出自《聖經·但以理書》十二章十二節。魏以撒為什么要把《但以理書》中的這一句話同“第一任教皇大革拉革利”扯在一起?又怎么能扯到一起呢?“教皇”是天主教的專用職位名稱,而天主教應該是真耶穌教會更正的對象,為什么要把《但以理書》上的話同天主教第一任教皇在位時間扯在一起來證明真耶穌教會是“真從應許而生”的呢?而且,大革拉革利是“第一任教皇”嗎?《牛津基督教史》沒有提到這位大革拉革利,但提到了五九零年~六零四年在位的教皇格利高利一世。這是第一位嗎?不是。還有更早的,三八二年的教皇馬蘇斯、四二二~四三二年在位的教皇色勒斯丁。究竟誰是第一任教皇與本書無關。可以肯定的是,魏以撒所謂的大革拉革利不是基督教世界公認的第一任教皇。那么,魏以撒為什么偏要把大革拉革利扯出來呢?目的很顯然,只不過是為了湊成“一九一七”這個數字,找出了一個五八二年在位的教皇而已。
“第三分案:原案--
真信同聲用靈言祈禱時,以男脫帽女蒙頭為虔敬之儀式以合經制。
修正。真信靠著聖靈奉主耶穌的名用哈利路亞祈禱,得以與神交通,阿們!
議決通過。”
這個第三分案是以“原案”面目出現進行討論的。這個“原案”當指某位與會者提出的提案。一九三七年《聖靈報》十二卷四~五期所發十大記錄關於蒙頭提案議決之原文為“本會信徒於祈禱或講道時,男人必須脫帽,女人不必脫帽。通過。”并未議定女人必須“蒙頭”。這個措詞是很有意思的。沒有說是必須蒙頭,還是不蒙頭。“不必脫帽”頂多可以理解為“可以蒙頭,也可以不蒙頭”,而不是“必須蒙頭”。這顯然是南方代表在北方代表極力爭取下作的讓步。而在十一大之上提出之“原案”則為“男脫帽女蒙頭”,即,女人必須蒙頭。
但這個“原案”的措詞又與堅定地主張必須蒙頭者的主張,又有矛盾之處。這個“原案”說蒙頭是作為“虔敬之儀式”提出的,而一再主張、一再堅持必須蒙頭的魏以撒則認為女人蒙頭是關乎“得救”的根本問題。那為什么“原案”中是作為“虔敬儀式”提出的呢?
這個“原案”討論情況如何沒有記載,不象對第二分案記載,為什么如此,不知道。而從修正案來看,這個“原案”沒有通過。修正之后只提到了一,靠聖靈;二,奉主耶穌的名;三,用哈利路亞祈禱以與神交通。顯然蒙頭“原案”未獲通過。
然而,蒙頭問題十一大在五大教義討論中雖然沒有通過,卻在提案中又重新提出,經討論后,還是作出了決議。
這或許是由第八個提案討論女傳道登台講道案引起的。
“女人既為傳道,應有登台講道之權案
討論:此事據閩省代表因閩之上游、下游各地女界,起初管理教會尚好,俟后即自高自大,敗壞傳道人及信徒之信心,實為閩省亂源。目下已將女傳道大部停工,只留女執事一人矣。大會不宜啟此搗亂之門。
湘代表:以目下本支會女傳道,多在台下講道,自居謙卑,不必定要登高。
川、陝兩省代表以為女人知識較差,虛榮心及情感較男人為重,故應有節制。
蘇,當地女執事若知識道理甚高,其講論遠較男人中無知者之言論高出多多,若竟限制女人,實不合道理。
豫,應嚴格女人講道之資格,資格既相合者,應准其講道。登台乃為擴大聲音之傳播,使聽眾便於聽,與地位無關,應許其登台。應按當地實際情形定之。
議決:奉差遣之女傳道士,按聖經之真理,可以蒙頭講道。其詳細規定,由各支會釐訂之。表決通過。”
於是又討論了下一個提案,第九個提案:
“必須實行男脫帽、女蒙頭以期統一而傳全備福音案。第一讀會通過。
討論:
蔡代表:檢討蒙頭對教會之得失,檢討蒙頭是否得救福音。
張理事:引第十次大會記錄,比較湘支修正案與原案,以蒙頭之意在於使婦女順服,幼稚者行之為宜,老練者無須再蒙頭,以自由實行為得體。
郭子民:蒙頭不能作為教會興衰之尺度,既為保羅提出,不可加‘自由’字樣,以免有牽就人意之慊(?嫌),蒙(頭)之形式與內容應并重,方為完全。
田振立:引經中原文制止辯駁。
列席沈虛心:蒙頭本會真理,毫無疑問,自應實行。但恐信心軟弱者,因而跌倒,應保留至下屆大會。或先行宣傳,到下屆大會再作硬性決定,以免決而不行。
周安得烈:蒙頭問題,多年來之爭議,乃本會發展之礁石。此事經魏保羅長老確定并公布於萬國更正教報上(民國八年二月一日版),不應再磋延時日,造成本會內部之不安,使鄂省內部之沖突日益加深,影響聖工。故湘省願犧牲小我,成全大我,應統一實行蒙頭。應須遵魏保羅長老之本意定為教規。
酆榮光:應將蒙頭列入教規以便向各方宣傳解釋。
第二讀會,通過。附加‘應列教規字樣’。
必須實行男脫帽女蒙頭禮,以期教規統一而傳全備福音案。
第三讀會,表決通過。”
從上面討論這一提案的全部發言來看,毫無疑問,女人必須蒙頭,是由中國根深蒂固的歧視婦女的觀念而接納的聖經神學觀念。而從上述的討論情況看,這個“歧視婦女的觀念”在代表中已經有所差別了。如江蘇代表和川、陝兩省代表之間的差別。
這個婦女必須蒙頭的提案得以通過是很有意思的。那些“蒙頭派”(這樣稱呼那些極力主張女人必須蒙頭的人,而不用北方派較為合適,因為從史實發展及現實看,不是凡北方信徒都擁護女人必須蒙頭的),在“教義”的討論中沒有能將其主張塞進去,又想方設法將其塞入了“教規”。
女人必須蒙頭一案是如何得以在“教規”中成為決議的呢?當然,一方面是“蒙頭派”的極力爭取,一方面是“反蒙頭派”力量的削弱、讓步所致。然而,由於記載的殘闕,不好作出全面細致的分析。而周安得烈的發言,透露出來湖南從來也沒有實行過“蒙頭”,這應該與李曉峰、陳提門有關,也與高大齡、張巴拿巴有關,也與魏以撒有關。因為當初他們在湖南都是這樣傳的(可參見本稿第九編),魏以撒是在一九二二年以后才變的。然而,周安得烈的“犧牲小我”雖然對十一大通過決議案起了不小的作用,卻不能使湖南實行蒙頭,因為一直到今天湖南也沒有實行。
三個月以后,魏以撒在《真耶穌教會聖靈報》第一卷第六期(民國三十六年,八月十五日出版)上,特別發表了“婦女蒙頭問題詮釋”一文,全面地批駁了“反蒙頭派”的一些論點。“蒙頭派”的主要人物,顯然應該是魏以撒。
“第四分案:原案--
篤信每年之晚餐為食羔羊之血肉,紀念主死,有赦免、更新、聯合之能力。
一讀通過。討論之意見
甲,經中明文并無每年一次之意,不外紀念主死,得主生命而已。況曆年之定例,每於靈恩會后擺設,一時不易更改。多設則多紀念主,何必定要一年一次,與人不便?按實際情形,領餐多由教牧司理,目下傳道人數不敷,多輪流主持,若每年一次,同日舉行,實為不便。
乙,考馬太十二章四十節,主曰三日三夜在地下,耶穌之話不虛謊,則主十字架應始於安息五。考猶太曆我國陰曆春分為亞比月一日。則春分后十四日適為逾越節。有計算一百年者,此日多為公曆四月第一個安息五,似應定此日為紀念主死,領主晚餐之日。應每年一次,以鄭重聖典,而免視主血為平常。若有初受洗,或未趕到,因而未領者,可於秋靈會后補行聖餐一次。但在春季已領者,可不必領杯,只領餅紀念為宜。
丙、經中既是規定‘主耶穌被賣的那一夜’,每年只有一夜,當然是每年一次為宜。
三種修正案:
甲、真信紀念主死之晚餐為食主之血和肉,有赦免、更新與聯合之能力。
乙、蔡、郭二代表之修正案自願收回。
丙、真信主耶穌所設立之聖晚餐為吃喝羔羊的血和肉,紀念主死,有赦免罪過,得以更新,與主聯合之能力。
丙種方案議決通過。”
議決通過的丙種方案與甲種方案相比其實沒有什么區別,所不同者只是一為食“主”之血和肉,一為吃喝“羔羊”的血和肉。和十大決議案相比,一年舉行一次還是被否決了,仍然未能進入決議案。那末,魏以撒與其影響的教會會執行這個決議嗎?當然不會。自從合一以來,在第八、第十次兩次大會都作過相應決議(見前述),但在十一大,魏以撒的主張仍然還是作為“原案”進行了討論。以后呢,當然還是各行其事。而一年只舉行一次聖餐顯然不是魏保羅的主張,而是魏以撒的發明,和張巴拿巴毫無關系。
但十一大的決議案中,還是加進了一些魏以撒的主張,即聖餐具有“赦免罪過,得以更新”的功能。這一點,是魏保羅舉行聖餐時沒有的。在一九三二年七大(后改稱八大)及一九三七年十大上被否決了的。魏保羅的主張是隨時隨地都可以舉行聖餐“以紀念主死”。
以上是根據決議案的文字作出的結論。然而聖餐必須每年只舉辦一次究竟是否是經大會通過而作出決議呢,還是有疑問的。因為十一大特刊的第十個提案又涉及到了這個問題。
謂“靈餐與擘餅之分析請公決案。
討論:提出方案
甲:擘餅是在不宜舉行聖晚餐之時,為表現親愛團結,紀念救主,只擘餅而不舉杯之愛餐。
乙:根據聖經,在舉行聖晚餐之外,於必要時可舉行擘餅禮,以表紀念主恩,親愛團契。
乙項方案議決通過 三讀會”
這個議決通過的第十個方案,明確說明聖餐一年只能舉行一次了嗎?沒有,沒有“一年只舉行一次聖餐”這樣的文字。然而其內容顯然是一年只舉行一次聖餐,其他,若要紀念主死、表現親愛團結可舉行擘餅禮。這個擘餅禮沒有赦罪、更新的功能。
那么,這是否又是未能寫入教義,又成了教規?這個擘餅“禮”未見於《聖經》,只見“擘餅”。這個“禮”大約是主張聖餐每年只許辦一次的人加上去的。作為一種折衷方案?而堅持魏保羅隨時隨地都可舉行聖餐的信徒,如果接受這一決議,實際上就等於接受了一年之中只能舉行一次聖餐的做法。因為“擘餅禮”不具備“聖餐”的神聖意義。
“第五分案:
真信洗腳禮為終赦之聖典,灑(?洗)去天良之虧欠,得以安然見主。一讀通過。
討論:
湘代表:恐信徒離教會太遠,臨終教徒不及趕到,若定於臨終有未能受此禮者豈不使其信心受損,故宜設於受洗之后。
豫代表:既是主愛門徒到底之表示,應設於臨終,使歸主時可以全身潔淨。
川代表:應在以下時機行之:受洗聖餐之前行之,使與主聯合,與主有分。有嫌隙糾紛時,互相洗腳,以表謙卑相愛,彼此饒恕之意。受停職、停聖餐逞(?懲)處期滿時行之,以表受處分者重新遵行主命。臨終時教牧洗其足,灑(?洗)去其天良之虧欠,使其安然見主。
兩項修正案
甲,真信洗腳禮,為使全身潔淨,與主有分,教人效主謙卑、互相饒恕之聖典。
乙,真信主耶穌所設立之洗腳典禮,為使全身潔淨,及表明謙卑、相愛、連合、交托、饒恕之聖典。乙項表決通過”
魏以撒的這個提案和他自己相比也已發生了變化。在最初合一時,提出討論議案中還包括新婚夫婦要彼此洗腳以表示相愛,見前述。而這一次提案中已經沒有了。討論結果,魏以撒及其所影響下的河南代表的提案未獲通過,洗腳禮不包含終赦,也不僅僅限於臨終時實行。
從討論的情況看,湖南代表沒有反對終赦之說,只是說作法不當。這只能說是與李曉峰有關,而與張巴拿巴無關。四川代表實為一種折衷方案,以期合一。那么,四川信徒不完全是魏以撒的觀點。這或許與真耶穌教會如何傳入四川有關。由前述可知,首先傳入四川,是因湖南布道隊先傳入宜昌,再由宜昌入川的。湖北恩施榮軍教養院入川則是后來的事情了,已在抗日戰爭期間了。他們應該是受魏以撒影響的。
以上是對在十一大上第一次提出的“五大教義”進行討論及所作決議的情況。
大會議決案涉及教義教規者,值得注意的,還有以下几項:
一是“真信本會信徒應遵守真神十誡,紀念安息守為聖日,為選民順命成聖之標准。議決通過。”
二是,關於魏以撒的十二標准要道。這一點需要專章論述,見后文。